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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馬雲”被送回江西老家引關注 他被“寄養”到企業違法嗎?
http://www.CRNTT.com   2021-02-23 18:26:59


 
  山東合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律師夏薪淇認為,“小馬雲”範小勤的父母作為監護人,理應保障範小勤接受完整的義務教育,并對範小勤的生活成長和義務教育的接受情況盡到監護義務。但他的父母因為各種自身原因最終將其交給盈利性質的公司“代養”,并獲取一定的經濟收益,由公司安排“小馬雲”從事直播、代言等盈利活動,過度消費“小馬雲”的容貌和由容貌帶來的名氣,給其生活造成了不小的波動和幹擾,明顯對他的成長和教育不利。範小勤父母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其行為理應被禁止和糾正。

  付建說,根據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而錄制視頻等一系列商業行為,對未成年的“小馬雲”講,也可能不是他的真實意願表示。而公司的行為影響“小馬雲”的正常受教育權,也與當初對他父母的承諾相悖,雖然造成了影響與傷害,但從法律上來講,很難具體認定。

“別讓未成年人成為流量角力的工具”

  關於注册網絡賬號發布範小勤視頻一事,陳靜認為,未成年人的肖像權可以使用,但有相應的限制條件。根據民法典及廣告法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人格權,而人格權又包括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通過公開報道了解到,範家發沒有與涉事企業主劉長江訂立書面的合同來允許劉長江使用範小勤的肖像權。即便其取得了書面允許,也不應該采取這種“豢養”的方式使用範小勤的肖像權,此舉違反了民法關於民事行為應該遵守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最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

  王建軍律師和孫娟律師認為,許多成人視角的輿論和狂歡,無疑會對孩子們原本正常的生活軌跡產生影響。為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傾向,有關部門出台了《14項禁止內容全面規範未成年人節目》的規定。借未成年人炒作,很有可能會踩到法律的紅綫。《廣告法》明確規定,禁止利用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新《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雖然我國的法律沒有直接規定不允許開發未成年人的商業價值,但是所有利用未成年人賺錢,或者打著“公益”“募捐”“直播”等旗號為個人或者企業牟取商業利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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