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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圍城的路限行,進圍城的人難免猶豫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3:55


 
  婚姻法和即將生效實施的民法典都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法律也指出,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家暴都打成這樣了,還離不成婚?”“惹不起還躲不起嗎?”網友的評論中“恐婚”成為高頻詞。人們擔心,脫離這樣的婚姻,可能會是一個難題。

  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也是基於人們對類似情形的擔憂。但需要說明的是,“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基於“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離婚立法指導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衝動、輕率、猶豫型離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解釋,對於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一般通過起訴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大數據研究院曾發布離婚糾紛的專題報告,在2017年審結的140餘萬件離婚糾紛案件中,有77.51%的夫妻以感情不和為理由,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占到了14.86%。

  但在司法實踐中,訴訟離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從李國慶感嘆“這都分居兩年零五個月了,還得質證感情破裂與否”就可見一斑。我國法律規定訴訟離婚的法定情形包括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還有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雙方當事人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情形,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通常不會判離;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原告只能在6個月後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而在第二次起訴離婚過程中,調解依然是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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