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為‘愛錢進理財’APP站台過的藝人可是不少,不說代言,就各類爆款影視劇的植入廣告、劇中人物拍攝的插播廣告等也不少,比如電視劇《老九門》裡面。”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資深律師陳振輝2日向時代財經表示。
對於明星代言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第五十六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陳振輝表示,“愛錢進理財”不屬於“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而如果汪涵也買了該理財產品,那麼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汪涵不需要承擔責任。
“代言人在法律上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很低。”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葉家平2日向時代財經表示。
葉家平表示,對於《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廣告代言人違反該條規定,事先未使用過商品或接受過的服務便為其作推薦、證明,會導致其承擔《廣告法》第六十二條項下的行政責任,即會被監管部門沒收代言費并處以罰款,而并不導致代言人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除非受害人可證明汪涵事先明知或應知愛錢進app廣告為虛假,否則不須承擔民事責任。
“一方面,就汪涵“明知或應知”該要件而言,受害人的證明難度較大;另一方面,對於“虛假廣告”,我們注意到,愛錢進正在被經偵部門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立案偵查。如後續階段能確定刑責,即若能證明愛錢進app的運營公司成立目的即為非吸,受害人或可主張其為虛假廣告,從而進一步探求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