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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痕跡”不算個人隱私?開什麼玩笑
http://www.CRNTT.com   2020-07-02 18:40:16


 
  知道每個用戶喜歡瀏覽、搜索、觀看、購買什麼,就向每個用戶推薦什麼,這就是現在最流行的定向營銷、個性推送。這種做法,在商業角度上或許有所緣由,但消費者并不這麼想——“我想買什麼”是我的隱私。平台想要收集與利用我的“網絡痕跡”,一定要遵循正當、合法、必要、同意的原則。否則,說不行就是不行,不讓你營銷你就不能營銷。

  最可怕的是,不同平台對“網絡痕跡”似乎還有共享機制。在某個平台上進行瀏覽,卻在別的平台上收到推薦,這讓大家對互聯網平台的“誠信度”起疑:假如信息獲取如此便利,那麼,不法分子根據用戶的“網絡痕跡”實施詐騙,平台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呢? 劉宇

用法律保護好個人隱私

  過度收集使用“網絡痕跡”涉嫌侵權。《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民法典》同樣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也就是說,網民“網絡痕跡”受到法律保護,不能肆意侵害。但是由於現有法律比較分散,“個人隱私”的概念比較雜亂,尚不能對平台起到很好的規制作用。今年全國兩會提出,將通過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或許有望在概念上加以統一,讓執法有法可依。

  同時,監管執法也須持續加碼。不必諱言,無論是“網絡痕跡”還是網民的個人身份信息等,均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針對一些不法企業窺視和侵害網民個人信息及隱私權益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技術監督手段,依法查處“手拿鑰匙”的平台濫用數據信息等違法行為。 李雪

  (來源:南方網 欄目主持人: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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