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允許體罰,又不明確賦予老師管教孩子的權力,導致老師在很多情況下束手無策,教學秩序和課堂秩序無法得到有效維護。沒有責任心的老師對熊孩子放任自流,有責任心的老師又不得不冒著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還要承受來自家長的巨大壓力。“校鬧”頻繁發生,一些校領導為了息事寧人,往往把老師推出去當做犧牲品。老師寒心,教育質量更無法保障。
在這樣的教育環境下,可以想見,培養出來的孩子既不懂得尊師重教,也不會去尊重其他同學,何談指望他們去維護社會基本秩序。
細化“罰站罰跑”,避免成變相體罰
在此語境中,廣東省及時推出新的立法賦予教師懲戒權,意義重大。
據媒體報道,草案賦予教師罰站罰跑的權力,學生違紀之時可以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這樣的規定無疑有巨大的進步意義。有了這樣的懲戒手段,老師既可以有效維護教學秩序,也能够通過懲戒讓違紀的學生真正認識到錯誤。
在此,我只能進一步吹毛求疵,希望立法者能够將草案進一步完善,避免合理的懲戒手段,變成某種惡意的體罰措施。
實際上,罰站本身只是一種抽象的表述,罰學生在炎炎烈日下或者寒風暴雪中站立,顯然就不是合理的懲罰;處罰時間過長,或者懲罰學生以特定的姿勢站立,也都可能變成變相的體罰。罰跑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