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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郵政局印發的《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範》第28條的規定,“快遞企業應當對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費投遞”。這意味著,第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投遞可以收費。 |
這一規定引起了不小的爭議。在我看來,質疑者一是因為該規定不符合人們以往的消費體驗,思想上一時轉不過彎;二是因為很多人對國家相關規定不甚了解,以為這是南京市自定的“土政策”。
衆所周知,以前郵局投遞普通信件時,無論投遞多少次都沒有收費之說,只作退回處理,這一“規則”讓人們形成了刻板印象,認為免費理所應當。但要看到,郵局投遞普通信件與快遞企業投遞快件,畢竟有本質不同,前者具有壟斷性質和公益屬性,後者則是市場主體的純市場行為。多次投遞快件,耗費了快遞員的時間和體力,增加了快遞企業的經營成本,而沒有及時收件是收件人造成的,快遞企業和快遞員并無過錯。在此情況下,收件人理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成本,快遞企業也有理由通過收費彌補自身損失,這樣才顯得公平合理。
“快件三次投遞可收費”不僅合理,而且合法。根據國家郵政局印發的《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範》第28條的規定,“快遞企業應當對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費投遞”。這意味著,第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投遞可以收費。對於這一點,國家質監總局、國家標准委聯合發布的“快遞服務國家標准”中有更詳細的規定:“首次無法投遞時,應主動聯系收件人,通知複投的時間及聯系方法……複投仍無法投遞,可通知收件人采用自取的方式,并告知收件人自取的地點和工作時間。收件人仍要求投遞的,快遞服務組織可提供相關服務,但應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准和服務費用。”
由此可見,“快件三次投遞可收費”并不是南京市自定的“土政策”,而是對國家有關規定的明確和重申。
當然,國家雖有規定,但絕大多數快遞企業并沒有收這個費,主要是因為:一方面,國家規定的“可以收費”并不等於“應當收費”或“必須收費”,只是賦予快遞企業收費的權利,至於是否收費以及收費多少,則由快遞企業自行決定;另一方面,現實中快件兩次或兩次以上未能投遞成功的畢竟較少,而快遞企業出於提高服務水平、討好消費者的目的,也就沒有在這個事情上跟消費者較真兒。相信隨著快遞業競爭日趨激烈,絕大多數快遞企業仍然會放棄這項收費權利,加之現在不少社區都建有快遞服務中心,快件多次投遞不成功的現象會越來越少,消費者完全不必為“快件三次投遞可收費”擔心。(來源:大河報 作者:晏揚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