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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環境事件,知情權大過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07 12:39:05  


  1月5日下午,河北省邯鄲市市區突發大面積停水事故。事故原因系邯鄲方面接山西省通報,漳河上游濁漳河山西境內發生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而這起事故的發生時間,竟是在五天前——2012年12月31日,這個時間點恰是山西省有關方面正忙於處理中南鐵路呂梁山隧道瞞報事故的當口。

  瞞報、遲報密集發生,需要追問的恐怕不僅是“山西怎麼了”這個層面的問題。長治此次洩漏事故,苯胺洩漏總量達38.7噸,其中有近8.7噸苯胺排入濁漳河。據新華社消息,在山西省有關部門通報前,邯鄲市於1月4日晚間已發現濁漳河上游有大量死魚情況,並接到水利部漳河上游管理局反映的死魚情況。

  邯鄲市民在搶購瓶裝水,超市貨架也幾近空了,從新聞圖片所獲取的資訊中不難看到,在信息不確定且缺乏應急預案之下,人們所發自內心的憂懼與不安。而此種情景下,本應有更妥當的應對,從政府到市民,本應更從容。輿論把矛頭對准從事發到信息通報中間這五天的時間差,並非沒有道理:有了更早更及時的信息通報,所謂兩地聯動的機制如果可早一步建立,包括監測、預警乃至市民飲用水供應與儲備,都不至於像現在這般慌張、倉促。

  國家對突發公共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中,信息的及時通報為其最核心要求。《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均對及時逐級(甚至是越級)上報,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第40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在“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及時報告義務,以及對“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的信息通報義務。《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的第30條,對“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明文要求“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法律條文在此時的寬泛表述,本身就是為了對突發事件的及時信息通報與披露,提供盡可能的制度空間,只要認為存在局面不可控的“可能危險”,便不應規避信息通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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