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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資源立法 重在鼓勵引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6-19 16:10:04  


  在氣候資源保護國家立法欠缺的情況下,依據《立法法》的授權,各地在除法律明文保留的諸項立法權限外,於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領域,有權“先行先試”。而黑龍江也並非此次氣候資源立法嘗試的惟一省份,包括廣西、山西在內的多個地方均在進行相關的動作。2011年5月,廣西氣候資源條例已先行出台。在全球能源危機蔓延、新能源開發日益成為人類核心議題的宏觀背景之下,新能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日益得到國家與社會的關切。

  細查此次黑龍江地方立法所引發的爭議,核心在於對氣候資源所有權宣示的一個條款。公眾的憂慮或許很具體,聽起來甚至不乏牢騷的成分,人們擔心“以後曬太陽、吹風都要經過批准”。但透過公眾具象的憂慮與戲謔,不難看到此議題背後的社會情緒——“什麼開始值錢,國家就要管起來”。個中擔憂或許多慮,卻不能不被認真體察。而僅從立法技巧角度考量,黑龍江於此處的地方立法規定,實不乏可商榷之處。

  現行憲法第九條對包括“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在內的自然資源進行列舉式規定,宣示國家對其行使所有權,其間並未對氣候資源進行明確規定。而在1999年出台的《氣象法》、2005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等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有直接關係的立法中,在對包括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的所有權問題上,均採取了事實上避談的態度。包括廣西、山西等地的氣候資源地方立法,對氣候資源的所有權亦未進行明確規定。氣候資源是否屬於憲法條款“等自然資源”的內在範疇,涉及對憲法條文的具體解釋,對此,《立法法》有明確的權限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具體憲法條文的解釋,相關機構宜依程序提出申請。

  據黑龍江省人大相關負責人稱,近些年該省一些企業“隨意探測開發風能、太陽能資源問題非常突出”,針對此問題所進行的地方立法,設立了探測許可制度,並開列出一系列申請材料與程序。而在《行政許可法》中,對行政許可的設定亦有嚴格的限制。不僅應當遵循“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等原則,在自然資源方面,明確規定只在“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上予以行政許可設定。包括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資源,其最主要的自然屬性便是“可以不斷再生、永續利用”,其顯然難以進入“有限自然資源”的範疇。相應的倒是,“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情形,《行政許可法》採取了“可以不設行政許可”的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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