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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資源立法 重在鼓勵引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6-19 16:10:04  


 
  回到公眾的個中憂慮,進行具象化分解不難看出,人們擔心會否因為地方立法中橫亘出的探測許可制度,重演“衙門難進,程序繁瑣”的情況。倘此擔心成為現實,恐與鼓勵公眾和社會力量參與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立法初衷有悖。事實上,是否對氣候資源進行所有權宣示,並不必然與政府在此間的監管責任與管理權限存在因果。在新能源開發存在諸多現實困境的情況下,對能源開發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如何更好地調動民間力量和資源參與新能源開發,如何優化程序設計與政府服務,顯然更具有迫切性。在廣西、山西等同題地方性立法中,均有“鼓勵利用氣候資源”的規定,其中山西的立法草案中,則採用了排比式的多個“鼓勵”來予以強調。

  地方立法對包括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等事項進行積極嘗試,值得肯定與鼓勵。但在具體立法思路與邏輯的選擇上,則需要進一步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性予以明晰,即“可放權,可不放權的,要下決心放權”。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的原則與精神,在清理現有可有可無的行政許可同時,於“可不設行政許可”、可通過事後監管實施管理的領域,盡可能為社會建設、公民參與創造條件、削低門檻。(時間:6月19日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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