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上周五國稅總局就新的個稅法實施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曾就年終獎舉了一個例子,也從側面證實了目前年終獎計算並未像傳聞中那樣修改。
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說,舉例來看,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說,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時間:8月16日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