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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精神衛生法》誰有資格送人到精神病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3:00:26  


 
  此外,“鑒定啟動權”的規定,也對“被精神病”築起了法律屏障。

  草案二十九條中規定,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複診。對複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的,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立法機關在這一規定方面的突破很大。因為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當事人的鑒定啟動權,而草案當中卻提出&LSquo;自主委托’。”陳志華表示。

  不過,“具備這樣鑒定資質的司法機構太少,北京也僅有幾家。而且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程序細則也已經爭論多年沒有出台。”陳志華稱。

  儘管精神衛生法被寄予是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措施,但無論是醫學家還是法學界專家都認可:一部專門法不足以擔起如此重任。尤其是“如何界定擾亂公共秩序”,這些屬於精神衛生法的法外因素。

  而在“被精神病”的討論中,醫學專家更提醒的是,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治療權益,也是該法的原則之一。即現實是,一邊“被精神病”不斷出現,另一邊是,大量該治療的精神障礙者或因無錢或因社會壓力,而沒有就醫。(時間:6月27日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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