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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糾治不了公路亂收費
http://www.CRNTT.com   2011-06-16 13:53:38


 
  法律雖然為“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開了口子,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也對收費期限進行了嚴格限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如果政府還貸公路在批准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對於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 而據媒體曝光的情況來看,不少“政府還貸公路”早就還清了貸款,卻遲遲不願終止收費。有的則假借外商名義將“政府還貸公路”人為操作成“經營性公路”,但資金來源事實上還是以國有銀行的貸款為主,如此“暗渡陳倉”只為再延長收費10年。

  公路亂收費之所以成為頑症,一是有利可圖,而且是暴利;二是有責不究,而且是基本不究。多年來,我們可曾在公共媒體上看到過一例——哪怕是一例——官員因公路亂收費而被免職或被刑責的個案?有利可圖又不用擔責,地方自然要收,而且要收得多、收得高、收得長久。至於收了費用作何處,卻又遮遮掩掩,不願示人。當然,可能的原因在於,根本無法示人。

  所以我的建議是,中央調查組摸清收費公路的底細後,應在交通部網站上對合法的收費路段全部公開,且附上收費期限。各合法收費路段也應在收費站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費依據與收費期限,甚至可以考慮製作收費終止倒計時公示牌。對於清查出的亂收費項目,除在行政機關內部進行追責外,構成的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宗嚴厲追責的個案,遠勝過文件中的千百個“堅決”與“嚴格”。(時間:6月15日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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