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稱,此次的公路收費專項清理活動將自2011年6月20日開始,至2012年5月31日結束。具體分為調查摸底、自查自糾、檢查複核、總結完善四個階段。公路亂收費問題由來已久,儼然頑症。各部委三令五申,通知、意見沒少下發,行文中也沒少“堅決”、“嚴格”,但亂象依然。究其原委,就在於“言禁”多於“嚴禁”,要求“自查”多於他律,終致歷次清理收效甚微。前車之鑒尤在,不可不察。對此次的“自查自糾”恐怕仍難以樂觀。
對收費公路進行調查清理其實並不難。國務院頒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但是,在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其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的,經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車輛路橋費。”依此,除了符合“在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其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的,經依法批准”這三項條件外的其他二級公路收費,均為違規。
二級公路以上的路橋通行收費是否就合法合規呢?未必。因為行政收費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公司)利用公權力在掏公眾的錢包,為防止行政權對私權的侵犯,立法法明確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必須制定“法律”。 與路橋通行費相關聯的法律,就是《公路法》。該法明確了三類“收費公路”,分別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前項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公路;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其中,第一類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第二、三類則被統稱為“經營性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