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拍黃瓜被重罰”的故事,重出江湖。2017年,廣州一家火鍋店因為賣拍黃瓜被重罰1萬元,引發輿論爭議。近期,合肥多個餐館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涼菜被罰款,如某家酸菜魚店因在外賣平台上售賣涼拌黃瓜,被處以5000元罰款。還有老板反映,自己遭到了“職業打假人”的舉報。
出售一份通常不過幾元錢的涼拌小菜,怎麼就會遭到動輒數千的行政處罰?其實,拍黃瓜雖小,但在食品安全領域卻屬於特殊的品類——“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拍黃瓜、涼拌西紅柿……這些涼拌菜看似家家能做,但因為不經過熱加工,很容易滋生細菌,發生變質,特別是在夏天更容易引發胃腸道疾病。
所以市場監管部門頒發食品許可證的時候,專門對於制售生冷食類食品提出了更嚴格的標准,一般要求要有一個不低於5平方米用於涼菜制作“專間”,還要具備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的設施,專間內要有獨立的空調,要有空氣消毒設備等。這就把絕大多數的小飯店排除在了合法門檻之外。
從嚴格食品安全規範的角度來說,小飯店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就賣拍黃瓜肯定是違法的。但是,在公衆樸素的認知中,對於這樣的處罰卻不能理解。無論是廣州火鍋店被罰1萬元,還是安徽小店被罰5000元,人們都覺得輕微違法和巨額處罰之間存在畸重畸輕的關系。小飯店裡面售賣涼菜相當普遍,如果都要一刀切禁止,或者處以數千上萬的罰款,很可能導致普遍違法和選擇性執法。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行業管理規範具體而細密。一些企業很可能在經營過程中“不知不覺”就違法了。比如,一家糖炒栗子店稱自己是“最好吃”,就違反了《廣告法》裡面禁止使用極端表達的規定。小飯店的老板用轎車裝了蔬菜了,就可能被認為是“非法貨運經營”。如售賣拍黃瓜這類行為,雖然違反了法律,但是本身社會危害也比較小,并不是一定要通過罰款才能彰顯法規的嚴肅性。處罰不是目的,不是“為罰而罰”,搞清楚這一點,很多問題就不再是非黑即白的選擇題。
事實上,之前上海、蘇州等地就率先提出輕微違法“首違不罰”,通過行政部門的積極幹預,幫助執法對象解決經營不規範的問題。去年《行政處罰法》新增了“首違不罰”規定,第三十三條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首違不罰”并不是縱容違法,而是對一些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予以人性化的處置,以利於改善營商環境。
對於各地屢屢出現的無資質售賣拍黃瓜事件,貫徹“首違不罰”原則是一個解決方案。通過行政提示要求商家改正錯誤,做到了法、理、情的融合。這是更有溫度、也更符合公衆期待的執法。(來源:荔枝新聞 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克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