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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清倉”為名擅自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http://www.CRNTT.com   2022-08-23 18:53:13


  中評社北京8月23日電/據新華社報道,清倉商品是否支持七日無理由退換貨?對於缺貨、價格標示錯誤等情況,商家有權自行取消訂單嗎?根據近期網絡購物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調查,中消協22日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幾類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

  遠程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法定權利,經營者不能以“清倉”“尾貨”“特殊商品”等名義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範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法律規定四類特定商品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外,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經營者發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消費者選擇該商品提交訂單并支付貨款後,網絡購物合同成立并生效,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商品的義務,經營者以商品不能采購到貨或價格設置錯誤為由取消訂單的行為構成違約。在沒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經營者直接做“砍單”處理,消費者可以選擇要求經營者繼續按照之前的約定發貨,在經營者已經實際無法按照約定發貨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退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於通過實施虛假宣傳等欺詐手段售賣商品的經營者,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主張三倍賠償。“僅支持退款,不承擔(支持)懲罰性賠償”類的格式條款,明顯減輕了經營者的賠償成本,是對其違法行為的縱容,限制了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對平台內經營者知假售假的行為,平台亦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協議約定依法進行處理,通過追究經營者的違約責任最大程度補償消費者。

  經營者變更格式條款文本時,應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事前公示,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變更條款生效前,經營者應當取得消費者明示同意,否則不對消費者發生效力。經營者不能以公示或者消費者默認等形式代替消費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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