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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清倉”為名擅自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http://www.CRNTT.com   2022-08-23 18:53:13


 
  一般情況下,商業廣告屬於要約邀請,不構成買賣合同的部分。但如果商品詳情頁中對於商品的描述有明確具體的參數等內容的,則構成要約,成為合同的主要內容。例如手機銷售頁面中對手機性能參數、屏幕信息、系統與硬件信息等內容的具體描述,構成了消費者了解商品情況的必要信息和主要決策依據,實質上構成了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經營者在此過程中因存在宣傳介紹在內容上的錯誤、失真并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則涉嫌構成虛假宣傳。

  經營者在征求消費者是否同意接收商業信息時,應當單獨獲得消費者明示同意,不應在一攬子協議中默認消費者同意。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消費者明確拒絕的,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即使消費者同意的,經營者也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以便消費者隨時拒絕接收;消費者拒絕接收的,經營者不得更換名義後再次發送。

  消費積分、代幣、代金券等互聯網產品及服務具有一定的財產性,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或處分,否則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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