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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的“民主暴政”路徑與機制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1-08-10 11:09:21


 
  五、台灣地區“民主暴政”的前景分析

  (一)“民主暴政”對台灣與兩岸關係的影響

  在民進黨政權的“暴政化”治下,不僅台灣社會深受其害,也造成兩岸關係的形勢更加複雜嚴峻。首先,政黨競選惡鬥升級化。選舉依舊是獲取權力的主要路徑,但是基於公平競爭的游戲規則已經被逐漸打破,“惡鬥循環”已然生成。“破壞者”的出現導致各方參與者不得不效而仿之,不然就有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而就近幾輪選舉來看,選舉“奧步”正朝著組織化、網絡化、精準投放化的方向遞進。算法政治成為了政黨操縱競選的重要策略機制,而算法偏見則將引發高昂的政治代價。

  其次,社會街頭抗爭激烈化。即使民進黨當局再怎麼以所謂的“專業”“合法”的程序掩蓋“暴政”真相,以“大內宣”的方式蠱惑台灣民衆,依然難以填平“民主赤字”的鴻溝。治理績效與廣泛民意之間明顯脫節,“暴政化”施政致使更多的台灣民衆訴諸於體制外的街頭抗爭。2020年11月22日,台灣上演了30年來最大規模的“秋鬥”游行,超過5萬人、40多個團體走上街頭,表達“反毒豬、反雙標”的訴求。而隨著開放“萊豬”的行政命令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各類連署和抗爭活動也正在醞釀、發酵之中,等待民進黨當局的將是翻湧而至的反抗浪潮。

  再次,兩岸政治互信倒退化。由於民進黨當局拒不承認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導致兩岸之間的制度化協商全面停擺,馬英九時期點滴纍積的政治互信幾近殆盡。而在刻意抬高兩岸政治、軍事對抗的同時,民進黨當局的“暴政”手段不僅逼退了進駐台灣的大陸資本和企業,還限縮了台灣民衆“西進”大陸的自主選擇空間,動輒以“國安五法”定罪,在島內製造寒蟬效應,造成兩岸正常民間社會往來受阻。但好在,中國大陸在對台問題上長期保持著強大的自信和定力,在當前的兩岸大框架之下,這些逆潮流而動的“逸出”動作無法撼動到兩岸同屬一中的法理結構。

  (二)台灣選舉式民主的粗糙性與虛偽性

  雖然就西方觀點看來,競爭性選舉是一個地區邁入民主陣營的顯著標志,但越來越多的民主崩潰和民主回潮的案例表明,選舉也并非是衡量民主質量的唯一指標。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在面對20世紀90年代出現的“選舉民主”的持續增加和自由民主的停滯的詭異現象時,就指出:“現在的問題不是國家集體死亡,而是許多國家民主被逐步地空洞化了,袛剩下了一個多黨選舉的外殼。”〔34〕在台灣民主化轉型過程中,民主選舉在本質上就是國民黨和民進黨之間的“黨爭”〔35〕,是國、民兩黨基於各自在政治光譜中的位次,代表并拉攏各自傾向化的選民結構進行政治鬥爭的過程。從幾次島內政黨輪替來看,通過選舉達成的所謂的“民主鞏固”并未將台灣導向繁榮與穩定的有效治理,反而引發了周期性的政治動蕩,導致了社會、經濟、文化等各層面的各類亂象,進而演變成了如今的“民主暴政”。

  因此,選舉或許并不必然是民主的“代言人”,也有可能成為暴政的“助推器”。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在其《社會契約論》中就對英國的議會制評價道:“英國人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袛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後,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於零了。”〔36〕關於民主生活的判斷標準需要被重置,將和諧、公正、秩序等價值納入到評價體系之中,避免追求絕對化、極端化、空洞化的“民主”。安德里斯·謝德勒(Andreas Schedler)曾經就民主與選舉的關係作出了啓發性的論述,他認為:“將民主等同於選舉的觀念已達到如此緊密的程度,以至於我們處於這樣一種遺忘的危險之中:現代代議制選舉的歷史既是一個民主勝利的傳奇,也是一部威權操縱的故事。”〔37〕其實,就連“民主”一詞本身在19世紀中期之前,都被大多數代表有產階級利益的政治思想家所反對。在他們看來,民主政治意味著烏合之衆對財富和智慧的威脅,其對文明的危害是毀滅性的〔38〕。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民主的意涵也是被後天建構的,而不是先驗的。應該說,民主本身既不是最高目標,也不是最高價值。最高價值應該是由自由、高質量生活、公正社會等構成的幸福〔39〕。這句話也同樣適用於台灣民主化發展的未來方向。

  注釋:

  〔1〕Thomas Carothers, "The End of Transition Paradigm",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13, No.1, 2002, pp.5-21.

  〔2〕以選舉定義民主的觀念主要來自於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的民主理念,他認為民主“不過是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要來統治他們的人的意思,而識別民主方法的標準就是由未來的領導人自由競爭選民的選票”。熊彼特著:《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克峰等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7 年版,第318頁。

  〔3〕Steven Levitsky and Lucan Way,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 Hybrid Regimes After the Cold War,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5.

  〔4〕Andreas Schedler, "The Menu of Manipulation",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13, No.2, 2002, pp.46-47.

  〔5〕楊光斌,釋啓鵬:《帶有明顯意識形態偏見的西方自由民主評價體系——以傳播自由民主的幾個指數為例》,《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17年第5期,第57頁。

  〔6〕林岡:《中國台灣地區實踐西方民主的深刻教訓》,《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8年第8期,第102頁。

  〔7〕陳星:《台灣選舉文化論略》,《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4期,第19-21頁。

  〔8〕叢日雲:《當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2頁。

  〔9〕林岡:《台灣政治轉型與兩岸關係的演變》,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 年版,第16頁。

  〔10〕方前福:《公共選擇理論——政治的經濟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頁。

  〔11〕陳癸淼:《論台灣》,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2 年版,第78-79頁。

  〔12〕包剛升:《民主崩潰的政治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 年版,第32頁。

  〔13〕Maurice Duverger, "Duverger's Law: Forty Years Later", in Bernard Grofman and Arend Lijphart, ed., Electoral Laws and Their Political Consequences, New
York: Agathon Press, 1986, pp.69-84.

  〔14〕以“二合一”選舉為例,地方領導人選舉采取簡單多數制,而民意代表選舉則采取比例代表制(1999-2004年采取的是單一不可讓渡投票和一區多席制,2004年選舉制度改革後變更為單席選取并立兩票制)。

  〔15〕張佳威,郝試楠:《藍綠背後:台灣地區政黨極化的演進與影響》,《台灣研究》,2019年第2期,第26-27頁。

  〔16〕選民政治結構即主要依據選民的政治立場將台灣地區選民劃分為不同群體後,國、民兩黨獲得各類選民投票的比例,以及各類選民在兩黨各自支持者中的活力與影響力。參見李洪波,韓略:《台灣地區選民結構特徵及其理論闡釋——基於台灣民衆對國民兩黨的投票傾向分析》,《台灣研究》,2017年第6期。

  〔17〕蕭怡靖:《從政黨情感溫度計解析台灣民衆的政治極化》,台灣《選舉研究》,2014年第2期,第1-42頁。

  〔18〕關於“政治包容機制”和“裂痕動員機制”,參見劉瑜:《民主轉型與政治暴力衝突的起落:以印尼為例》,《學海》,2017年第2期。

  〔19〕柏克著:《法國革命論》,何兆武,許振洲,彭剛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165頁。

  〔20〕佟德志:《民主的暴政——後革命時代西方民主文化的另類考察》,《浙江學刊》,2008年第3期,第17頁。

  〔21〕Robert Elgie, "Varieties of Semi-Presidentialism and Their Impact on Nascent Democracies", Taiwan Journal of Democracy, 2007, Vol.3, No.2, p.71.

  〔22〕孫代堯:《威權政體及其轉型:理論模型和研究路徑》,載《文史哲》,2003年第5期,第148頁。

  〔23〕同上,第149頁。

  〔24〕詹姆斯·科頓:《東亞民主政體的進步與局限》,載劉軍寧編《民主與民主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272頁。

  〔25〕景躍進:《“選舉”何以成為“威權”的修飾詞——選舉概念的重構及新政體分類》,《探索與爭鳴》,2017年第5期,第27頁。

  〔26〕“黨產會”公布的17項行政處分中,僅有1項是關於民主行動黨的,剩下16項全部指向國民黨。

  〔27〕目前“黨產會”認定的國民黨附隨組織包括:“中央投資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中華救助總會”“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青年救國團”“中華婦女聯合會”“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28〕Edited by Tom Ginsburg and Tamir Moustafa,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29〕吳乃德:《民主時代的威權遺產》,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記憶與遺忘的鬥爭:台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一)清理威權遺緒》,台灣新北:衛城出版,2015年,第27-67頁。

  〔30〕周佳:《台灣地區“轉型正義”實踐評述》,《台海研究》,2019年第2期,第60頁。

  〔31〕孫吉勝:《語言、身份與國際秩序:後建構主義理論研究》,《世界經濟與政治》,2008年第5期,第27頁。

  〔32〕TVBS民意調查中心,“開放美豬進口議題民調”,2020年11月26日,https://cc.tvbs.com.tw/portal/file/poll_center/2020/20201127/bc8a56ed4adc31e2c16092d7e62c46c7.pdf

  〔33〕孫吉勝:《語言、身份與國際秩序:後建構主義理論研究》,《世界經濟與政治》,2008年第5期,第32頁。

  〔34〕拉里·戴蒙德:《第三波過去了嗎》,載劉軍寧編:《民主與民主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408-409頁。

  〔35〕美國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將“黨爭”定義為“一些公民,不論是全體公民中的多數或少數,團結在一起,被某種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驅使,反對其他公民的權利,或者反對社會的永久的和集體的利益”。

  〔36〕王紹光:《民主四講》,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版,第233頁。

  〔37〕Andreas Schedler, The Menu of Manipulation. Journal of Democracy, 2002, Vol.13, No.2, p.37.

  〔38〕Crawford B. Macpherson, The Real World of Democra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p1.

  〔39〕楊光斌:《比較政治學:理論與方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第131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1年7月號,總第2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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