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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論兩岸關係中的“中華民國憲法”問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5 17:26:17


 
  從政治學的角度看,制憲與國家的國體直接有關(制憲表明國家政權的性質發生了根本變化),而與國家的國際法人資格沒有直接關聯,換句話說,制憲主要是解決內部的人民主權問題,而不解決外部的國家主權問題。倘若是一個君主專制國家,其有國家主權,但沒有人民主權,通常也就不會有什麽憲法;即使有憲法,也不是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憲法。在種屬關係意義上說,國家是一級概念,中央政府則是國家之下的二級概念,憲法則是中央政府之下的三級概念。所以說,憲法與中央政府有直接聯系,而其與國家則通過中央政府存有間接聯系。

  單從學理意義上講,憲法既不是國家構成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有憲法的政治實體並非一定是國家,比如聯邦制國家的成員單位雖有憲法,但其不是國家。即使主權國家,也並非一定有憲法,絕大多數君主制國家就沒有憲法。況且即便有憲法文件也未必稱為憲法,如德國就稱“基本法”。所以說,憲法僅僅是現代民主國家的一個重要元素,充其量是一個標志性元素。從這一角度來說,憲法承認並非意味著國家承認。但具體到兩岸關係而言,情況並不那麽簡單,這是因為,如上所述,“中華民國憲法”中直接載有“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內容,倘若承認該“憲法”,則意味著承認“中華民國”仍然存在。另外,在目前兩岸關係中,“中華民國憲法”一詞已被高度意識形態化,兩岸民衆均已在事實上將“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政府”等同了起來,經常將“中華民國憲法”作為“中華民國”的代名詞來使用。在台灣方面看來,維護“中華民國憲法”是佐證“中華民國”仍然存在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我們不難理解台灣方面堅決維護“中華民國憲法”的緣由所在。事實上,大陸方面也將否認“中華民國憲法”視為否認“中華民國”存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兩岸雙方看來,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就是承認“中華民國”。這種推理盡管在學理上並不嚴謹,但在兩岸之間的互動實踐中已成為人們的思維定式。在這種思維邏輯下,憲法亦在某種程度上超越了其原本的中性價值和學理意義,而成為一個具有特定政治意涵的高度敏感的政治名詞。在這種情況下,對待“中華民國憲法”就應慎重,不能簡單地從學理出發,還必須結合目前兩岸之間特殊的政治生態背景來作判斷,否則就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政治和法律後果。從這一角度講,未來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處理,需要等待兩岸關係發展到一定程度,對其進行“去政治化”、“脫敏化”處理之後,才有可能得到實現。在此之前,“中華民國憲法”很難得到大陸的承認。

  憲法與國家的應然關係為將來兩岸協商解決“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留下了一定的空間,但是兩岸將“中華民國憲法”意識形態化的作法又使得目前大陸方面在“中華民國憲法”問題上不敢有所松動或讓步。兩岸要務實、客觀面對“中華民國憲法”,待兩岸在“憲法”方面的意識形態對抗消失之日,可能就是兩岸和平統一之時。從這樣的視角來看,“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處理和解決絕非短期內可以實現。

  註釋

  (1)馬英九:《邁向正常的民主社會——紀念中華民國行憲58周年》,載台灣《中國時報》,2005年12月25日版。

  (2)蕭元愷著:《台灣問題:政治解決策論》,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79頁。

  (3)同注2,第77-78頁。

  (4)李念祖著:《人國之禮——憲法變遷的跨越》,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329頁。

  (5)李念祖著:《人國之禮——憲法變遷的跨越》,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331頁。

  (6)謝長廷著:《未來:不一樣的台灣》,台北,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13頁。

  (7)趙越:《進入調整期 未到轉折點——未來三年民進黨大陸政策走向》,載香港《中國評論》,2013年7月號,第6頁。

  (8)台灣方面的這一認定與大陸有所差異,大陸方面看來,“中華民國憲法”已於1949年隨著“中華民國”的消亡而被徹底廢除。

  (9)該空間雖然存在,但非常有限、狹小,不能滿足“台獨”分離主義的需要,故主張重新“制憲”。

  (10)從曆史上看,早在1946至1949年間共產黨及其領導的政權開始就不承認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制憲時,共產黨就沒有參加當時的國民黨主導的“制憲國大”,稱1946年的國民大會為“僞國大”,通過的憲法為“僞憲法”,以示不予承認。至今仍不予承認。

  (11)蕭元愷著:《台灣問題:政治解決策論》,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76頁。

  (12)文久:《“中華民國”:中國最大政治懸案》,載香港《廣角鏡》,2004年10月號,第10頁。

  (13)文久:《“中華民國”:中國最大政治懸案》,載香港《廣角鏡》2004年10月號,第7頁。

  (14)相對於此處主張的“叛亂團體”,亦有論者指出台灣早已是分裂國家(蘇永欽〈分裂國家的憲法政策〉,《違憲審查》,台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99-308頁)。然而,此說的問題在於從未有一個國際法上的主權獨立國家同時對兩岸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曾經進行過新國家承認(栗林中男著:《現代國際法》,東京,慶應義塾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04頁)。

  (15)胡慶山著:《台灣地位與公法學》(上冊),台北,稻鄉出版社,2006年版,第65-66頁。

  (16)李惠宗著:《憲法要義》,台北,敦煌書局,1999年版,第54頁。

  (17)蕭元愷著:《台灣問題:政治解決策論》,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82頁。

  (18)蕭元愷著:《台灣問題:政治解決策略》,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29頁。

  (19)由於以上這兩類行為帶有表面上的相似性,所以很多人將他們混淆起來,導致許多誤解或錯誤。我們進行了這樣的區分之後,對於認清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態度,具有積極意義。

  (20)這裏的部分性承認,是指有限事實默認。具體來說,其包括以下幾個要素:一是默示承認,而非明示承認;二是事實承認,而非法律承認;三是有限承認,而非全面承認。以上三個要素綜合起來,即是有限的、事實的、默示的承認。

  (21)與筆者主張的“一國兩制”台灣模式新構想相銜接,未來可以在某些前提下來商討保留“憲法”稱謂的問題。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3月號,總第2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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