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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應當清理聯合國有關“中國”定義的文件
http://www.CRNTT.com   2024-03-18 10:30:22


  中評社香港3月18日電/澳門新華澳報18日發表富權文章:應當清理聯合國文件有關“中國”定義的文件。以下為文章內容。

  台灣當局“國安局長”蔡明彥上週一在前赴“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作《因應中共兩會召開及年底美國總統大選,就國際及兩岸局勢發展之研析》專題報告及備質詢時聲稱,鑑於兩岸關係定位特殊,過往談論“國軍”“第一擊”或自衛反擊權時,甚少擴及至國際法層次;時值金廈海域大陸“三無船舶”翻覆事件,加上共軍機艦“擾台”常態化局勢,外界關注“國安”與“國防”體系,援引國際法論述自衛權的法理基礎。因此,“國防部”基於相關國際法、《聯合國憲章》,一旦中國有任何侵略國家主權或領海、領空行動,必須要有自衛權。
  
  蔡明彥所指的“聯合國自衛權”,台灣地區一些親綠學者解讀為《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而“國防安全研究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楊長蓉則分析認為,武力使用衹有在兩種例外情況可能為“合法”,即《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授權的行動,以及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國家的“固有”自衛權。
  
  《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的條文內容是:“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但她也承認,“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行動”,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取代“中華民國”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兩岸若真爆發戰事,聯合國授權的武力介入將遭否決。
  
  不過,“國策研究院”副院長郭育仁卻另持異議,聲稱第五十一條是例外,是各國或集體防衛的法源,若台灣遭受中國“侵犯”時,援引《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單獨自衛權力,其他國家亦同樣可援引第五十一條,行使集體自衛權力協助台灣。
  
  至於外界或質疑,“中華民國”現在不是聯合國會員國,能否適用《聯合國憲章》。郭育仁表示,事實上《聯合國憲章》時至今日,在第二十三條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組成國家名單,以及第一百一十條憲章批准生效國的國名中,都還是“中華民國”,並未更改。郭育仁還聲稱,“中華民國”是台灣目前的“正式國名”,《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成為“孫悟空頭上的緊箍咒”,讓中國投鼠忌器。
  
  蔡明彥和郭育仁等人的談話內容,凸顯了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之前,聯合國文件中涉及中國定位的內容,都仍然維持“中華民國”的字眼。雖然二七五八號決議已經對中國的定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按照國際慣例,因為是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前是由台灣當局竊據中國席位,在此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中而標註“中華民國”,但均應當執行二七五八號決議的精神,自動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文件,則按照“政府繼承”的原則,也自動改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台灣當局卻是要“捉字蝨”,鑽此“法律罅”,拿二七五八號決議之前的文件用詞來“說事”。
  
  因此,中國政府駐聯合國代表應當提交一份決議提案,建議清理聯合國文件中有關中國定位的文字,申明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前的“中華民國”一詞,應當修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進一步申明,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按照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的精神,及“政府繼承”的原則,自動繼承了當時“中華民國”的一切權益。而且,還要搶在堅守“一個中國”原則的古特雷斯卸任聯合國秘書長之前完成,以免此後“夜長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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