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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三維建構下的“一中原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1-30 16:30:37  


大陸不斷推出惠及台灣民眾的政策措施
 
  陳水扁上台後,標舉“新中間路線”,提出“兩岸統合”、“一個中國原本不是一個問題”、“你國民黨如果能讓大陸承認九二共識就是一中各表,我就接受”等等。2002年陳水扁舉行兼任黨主席儀式當天,大陸宣佈與只有幾萬人口的台灣原“邦交國”瑙魯建交;扁回應:“海峽兩岸,一邊一國”。

  2005年2月24日,陳水扁於“扁宋會”中承諾在兩岸關係上回歸“中華民國憲法”、“憲改”中不涉及主權領土問題、針對“台獨”問題公開高喊“做不到就是做不到”,並表示逐步推動兩岸直接“三通”,明顯表現出以放棄“台獨”換取大陸與其打交道的意向。十天后的3月4日,胡總書記發表“胡四點”回應:“對於台灣任何人、任何政黨朝著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方向所作的努力,我們都歡迎”。在此大形勢下,面臨生死存亡境地的國民黨毅然拋卻以往怕被扣“紅帽子”的擔憂,提出訪問大陸的要求。大陸在國民黨並未改變“九二共識就是一中各表”立場的情況下,正式邀請連戰來訪,雙方發表“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從此打開兩岸關係一個全新的階段。

  核心問題是要全面落實“一中原則”

  2005年“胡連會”標誌著大陸“兩岸同屬一中”的政策思想走向成熟並落實為具體政策,標誌著國共兩黨二十年左右圍繞一個中國原則進行的事實上的“談判”終於達成初步一致。其具體體現,一是在“九二共識”上擱置了爭議,大陸不再公開否認對方的“一中各表”;二是在共同願景中明確載明:恢復協商後優先討論台灣參與世只衛生組織的問題。這就在兩岸最為敏感的涉外問題上向台灣人民展示出合理解決的前景,也就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互為表、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致與平衡。(2)

  由上可知,近年兩岸關係出現轉折性進展的根本原因,在於大陸從“胡四點”到“胡六點”一系列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政策調整。特別是其中有關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歷史階段的確立、有關進一步明確甚麼是一個中國和怎樣堅持一個中國的思想,在大陸對台工作中具有類似鄧小平當年確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明確甚麼是社會主義和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那樣的地位,對整個對台工作全局直至未來統一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意義。

  毛澤東《矛盾論》有言:“矛盾著的兩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事物的性質,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規定的。”歷史經驗充分表明,受各方面資源、實力等因素規定,大陸過去是、今後仍將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總體上決定著兩岸關係的發展方向與基本格局。

  那麼,“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一中原則,較之於以前長期堅持的“台灣是中國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一中原則,在思想理論內涵上究竟有甚麼豐富和發展呢?其中蘊含著甚麼樣的現實與實踐意義呢?

  從“胡四點”到“胡六點”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性講話精神、從近年兩岸關係出現的有關變化來看,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以往一中原則單純強調兩岸關係的“法理內涵”,對台灣當局政治地位採取絕對排它性的否定態度;而“兩岸同屬一中”則在堅持一個中國法理基礎的同時,為一中原則注入了實事求是、正視現實的“事理內涵”,以及以人為本、尊重包容的“情理內涵”。全面把握與落實“新三句”包含的法、理、情三重內涵,是我們正確堅持一中原則、繼續推動兩岸關係良性發展的基礎與前提。

  “一中原則”的法理內涵

  由於過去兩岸間很長時期內圍繞一個中國進行的激烈鬥爭,有關一中原則的法理內涵早為世人所熟知。青年法學家范宏雲在其《國際法視野下的國家統一研究》一書中,對國際法秩序呈現的直觀表徵作過這樣的描述:除地球兩極和公海之外,地球表面被劃分為許多大小不等的部分,每一個部分都是一個主權平等的國家,國際法對這種劃分予以確認,並承認每一部分只存在一個國際人格,只有一個國家意義上的國際法主體,也即在同一領土上只能存在一個國家。同時,國際法承認一個共同體為一個國家,必然附帶承認這個共同體內存在一個中央政府,或者說國際法不會承認一個共同體內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位對等的政府。實踐中,國際社會也普遍承認在涵蓋整個大陸和台灣地區的中華大地上只擁有一個國際人格,只存在一個主權國家意義上的國際法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載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反映了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大陸“世只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貫立場,也體現了對“中華民國從此結束了它的歷史地位”、“實際上始終只是中國領土上的一個地方當局”、“完全無權代表中國”的政治法律認定。(3)

  “中華民國憲法”則以“制憲”時的“固有疆域”進行了同類規定。2008年8月26日,馬英九在接受墨西哥《太陽報》專訪時說,“我們認為雙方的關係應該不是兩個中國,而是在海峽兩岸的雙方處於一種特別的關係。因為我們的憲法無法容許在我們的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同樣地,他們的憲法也不允許在他們憲法規定的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所以我們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但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同年12月21日,他在出席“中華民國行憲60年研討會”的講話中又提出:“兩岸非國與國關係,是因為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可能承認大陸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一個是國家,一個不是,所以兩岸當然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大法官也很難解釋,在法理上仍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中國大陸上會出現另外一個國家,儘管世只上有很多國家承認對岸,但在我國憲法體制下,仍無法作這樣的承認。”

  以上即為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法理內涵,它既體現了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又體現了兩岸各自“憲法”的基本精神。但是,它所反映和規範的,基本是雙方處於“漢賊不兩立”、相互以軍事上政治上完全消滅對方為目標下的兩岸關係狀態。實際上,自1979年大陸確立和平統一目標起,雙方如何相互定位、如何恰當只定台灣當局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問題,就成為古今中外無例可循的一個獨特個案,國際法上有關“交戰團體”、“政府承認”、“繼承理論”等等均無法有效而準確地處理此一問題。很顯然,這一問題已經超出於單純的法理範疇,成為法律與政治交織、需要雙方發揮高度政治智慧予以處理的問題。

  在台灣方面,為因應“國家遭逢重大變故,在憲法規定的國土上出現另外一個統治當局”,於1991年“修憲”時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將領土區分為“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認定中共為實際治理大陸地區的統治當局,並據此制定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馬英九在上引各項談話中,提出“雙方要正視現實,做到互不否認”,“兩岸處理這項問題,可以在法理層面上相互不承認,在務實層面卻互不否認”;“如何互不否認,則有待透過雙方的互動與實質交流加以認定”,“讓雙方在國際社會都有尊嚴,這是我們的目標”。

  在大陸方面,則在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中,將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調整為“世只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為在隨後邀請連戰來訪時不再否定對方“一中各表”,承諾未來協商解決台灣參與國際活動問題。對於“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對兩岸關係瞭解不深的人們看到的或許仍然單純是法律在領土意義上的只定與重申,其實它更多地是反映了大陸對以往三十年對台工作全部歷史經驗的總結與對兩岸政治關係的新的認知,體現出雙方長期折沖互動過程中所反應出來的許多現實道理,內涵豐富而深刻。

  “一中原則”中的事理內涵

  常言道: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無論辦甚麼事,都要合乎常理,順乎事理,否則就得不到多數人的支持,就會事與願違。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也是如此,堅持得好、堅持得合理,就會諸事順遂;堅持得不好、堅持得不合理,結果不僅無助於一個中國,還會有害於一個中國。所以,筆者在2004年曾經指出:“十多年鬥爭反復證明的其實也只是一個現實:如果我們不打算接續1949年的國共內戰通過戰爭把‘中華民國’徹底消滅,那麼一個中國的框架中就必須留有對方能夠接受的位置,否則只能迫使對方離一個中國越來越遠,直至台獨(能不能實現是另外的問題)”。

  “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事實上吸納了台灣方面的提法。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台灣由於“終止動員勘亂”,必須為兩岸關係重新定位。在“修憲”確定兩岸為“一國兩區”、“兩岸互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的同時,針對大陸“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立場,提出“台灣固為中國的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針對大陸“一國兩制”統一模式(台灣視為對其矮化與消滅),提出兩岸“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經過此後近20年的激烈攻防,大陸於2000年在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中正式納入“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並於2005年“胡四點”及“胡連會”中落實為具體政策。那麼,“兩岸同屬一中”在反映兩岸關係客觀事理方面究竟有甚麼新的意涵與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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