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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06 10:34:32  


 
  台北對於自己在與中國關係定位上的混亂,顯示這個問題沒真正被思考與執行過,往往受到外在、內部、或領導人政治權謀所影響。中共一方面堅持與中國為完全同一,又不得否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治理五十餘年的事實。平實而論,無論是“同一性理論”或是“分解理論”或“分割理論”,多是一種主觀性的認定,與兩岸的現實狀況仍有出入。這並不是說,主觀的認定不重要,而應該說,兩岸如果能夠在客觀的事實基礎上,再做主觀意願的表述,才能為兩岸關係的定位找到合理的論述。我們現在就談談,兩岸定位的第三種表述。

  第三種:兩岸都不等於中國
      而是中國的一部分

  這一種的論述,西德的法律學者將其稱之為“部分秩序理論”(partialorder theory),又稱之為“屋頂理論”(roof theory)。放在兩岸關係來思考,由於兩岸的憲法還是一中憲法,也沒有一方正式宣佈獨立或放棄統一,因此1949年分裂前的中國在法理上仍然存在,沒有消失,它的行為能力暫時分別交由兩岸政府行使。兩岸處於“分裂中”,而不是“已經分裂”的狀態。兩岸相對第三方可以是一個完整的政治秩序主體,但是由於雙方都是整個中國的部分,因此兩岸在整個中國事務,即與中國的關係上,都只是個部分秩序主體。雙方的關係,不是國際法的關係,也不是各方的內政關係,而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

  就政治學的基本知識來看,君主時代國家的主權(sovereignty)屬於君王,當代共和民主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政府只是代理人民行使主權的權力(sovereignty power)。由於中國仍處於分裂中的狀態,因此,整個中國的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人民,兩岸政府只是在其領域內代表人民行使主權的權力。

  從真實的歷史來看,“部分秩序理論”其實最符合兩岸60年發展的現狀。兩岸從1949年起分治迄今,雙方從來沒有治理過對方,兩岸亦均在國際間以完整的國際法人出現,並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雙方雖然對憲法修改了好幾次,但是卻沒有讓會使中國完成分裂的條文出現。台灣方面雖然不少政治領導人高喊“一邊一國”或“台灣獨立”,但是並沒有形成憲法文字。當然,如果有一方修改憲法中的核心部分,或制定新憲法,“部分秩序理論”就失去其基礎了。

  不過,雖然“部分秩序理論”符合現狀,但是由於60年來,兩岸始終陷於政治或主權立場之爭,該理論從來就沒有被雙方接受。可是在兩岸事務的互動上,已經務實地採行“部分秩序理論”。在兩岸交流中,已經尊重對方在領域內的治權。即使是中共在2005年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這個“國家”指的也應該是廣義的中國,而不是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反對台灣從整個中國的領土中分割,而不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中分割(如果是的話,現在已經可以打了)。“反分裂國家法”可以說是“同一性理論”與“部分秩序理論”的綜合體,前者對憲法與國際交待、後者對台灣喊話;前者是北京對於兩岸定位的主觀認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為同一;後者是尊重客觀的事實,即兩岸合起來才是真正的中國。

  胡錦濤先生在《告台灣同胞書》30週年講話中所提出的“胡六點”中說:“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可以說是與“部分秩序理論”的精神相互輝映。所謂“復歸統一”自然是回到1949年中國分裂前的狀態,是由兩岸所共同再組合的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指的是不是誰吃掉誰,而是結束政治對立,共同締造再統一,也就是由兩岸共同走回中國。

  國際的觀點:只談“誰代表中國”
        不談“誰是中國”

  由於兩岸分治為一個政治現實,國際社會並沒有處理兩岸“誰是中國”,而只處理“誰代表中國”。至於“誰代表中國”的主張,又受到每個國家國家利益的左右。1951年的對日金山和約,由於強權之間利益擺不平,即使中華民族曾為此八年浴血抗戰,死傷千萬,兩岸政府均未獲邀參加,表示強權認為“誰都不能代表中國”,以後的對日和約也是兩岸分別與日本簽署。聯合國在1971年以前,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1971年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請留意,這裡用的是“代表”,而不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美國的認知在1971-1978年間與聯合國不同,仍然與中華民國維持外交關係,但是也沒有說,中華民國就是中國。

  至於北京在與其他國家在建交公報中宣稱“台灣是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他國家的回應,有的用“承認”(recognize),有的用“注意到”(take note of, pay attention to)、“認為”(hold)、“充分理解與尊重”(fully understand and respect)、“認識到”(acknowledge)、“支持”(support)、“尊重”(respect)等等不一。一些國家在與台北的建交公報或類似政治宣言中,也有類似文字。這些用語中,大多數是政治意涵多於法律意涵。美國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它一方面自1979年起與北京建立外交關係,但是另一方面卻以國內的“台灣關係法”只定與台灣的關係。從政治面來,美國只是承認北京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沒有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全中國”;如果回答是“是”,那麼美國就不應該干涉內政了。換言之,對於全球大多數國家,基本上是從政治意涵的“代表”角度來看兩岸與中國的關係,大多以“部分秩序理論”的政治面向來處理兩岸與中國的關係,而沒有接受具法律意涵的“同一性理論”。因此,如果要處理兩岸的定位關係,還是必須靠兩岸自己達成協議。

  他山之石:東西德如何處理與德國的關係

  談這麼多,我們可以從東西德的例子來看看,他們如何處理彼此定位的問題,從中我們可以得到甚麼樣的啟發?有很多學者認為,本人對德國問題有研究,一定是個德國模式的倡議者,其實不然,如何從德國問題中找到經驗,有的可以參考,有的不符兩岸情況,避免“拿來主義”,如何找到他山之石的經驗,才有研究的價值,也才是個負責的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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