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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宏:當局若不公告結果 勝者可逕行就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20 09:30:25  


蘇嘉宏:依“中選會”累計投票結果勝出的當選人在“立法院”開議之日逕行報到就好了,“立法院”秘書處隨即辦理宣示就職等程序,即可開始依法行使職權。
  中評社香港12月20日電(作者 蘇嘉宏)台灣選罷法第八條規定:“中選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但是,關於“中選會”組織的法制化工作,一直煙沒在行政機關對權力的沉迷執著中,因為一旦完成立法,“總統、行政院院長”的“中選會”委員人事任命權就要受到法律規範和“立法院”的制衡,從而該法的立法進度遲滯,能拖就拖。

  台灣“中選會”這個沒有法律依據的黑機關中充斥配合民進黨操弄選務的委員,不思因應公投綁大選和因此衍生出來“一階段或兩階段”投票爭議,一味護航民進黨提高泛綠投票率的設計,無視於眼前紛擾不斷和未來預期可能滋生的領票、投票爭議,讓人不禁疑慮陳水扁和部分民進黨高層似乎有刻意放爛之嫌,當家執政帶頭如此,其意圖何在?
 
  “中選會”組織法經過幾次會期的朝野衝突,仍一直延宕在“立法院”的民進黨議事杯葛之中,“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完全沒有因為他主持院會的圓融風格,而獲得民進黨黨團的絲毫尊重,而他身陷重圍未能帶頭強烈反擊,始終讓佔有多數席次的國民黨反而屈居下風。對此,泛藍基層群眾、“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成員們對他不是只有“微辭”而已,連帶也使得他能否繼續以“弱勢院長形象”蟬聯“立法院院長”都成為問題。

  進一步而言,明年二月一日新一屆“立法委員”報到後,隨即將推選新任“立法院院長”,如果一如預期泛藍將在“立法院”中佔有多數席次,新任“立法院院長”將仍由國民黨籍“立委”出任,為數不少的泛藍基層群眾、“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成員認為繼續由一個弱勢的人擔任院長下去,這將會在二月一日新會期開始之日到三月二十二日“總統”投票的這段關鍵時刻中,在“立法院”這個政治平台上,嚴重耗損馬英九的選情,這種聲音正在政壇迅速提高分貝數,王金平之前在這個“立法院”會期中國民黨黨團重提“中選會”組織法一案時主持議事依然弱勢,“院長沒有警察權可以動用”的說法一如往昔,而任人限制其人身自由與妨礙議事主持,王金平在泛藍陣營之中已經多次自己坐實弱勢的惡名,未來的挑戰將會非常嚴峻。
 
  “立委”選舉與公投的法源依據不同,“公投綁大選”之所以能得逞的原因在於“立委”選舉和公投的辦理機關,根據選罷法第七條和公投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都是“中選會”,但是“中選會”除了委員、少數高階官員之外,實際負責選務工作的都是由各個縣市政府民政局人員所重疊組成的選委會及其工作人員,目前台灣二十三個縣市中國民黨執政的縣市有十八個,縣市以下的鄉鎮市不是同一政黨執政的不之凡幾,選委會在“中央”與縣市層級、縣市層級與鄉鎮市層級都可能分別採行一階段或兩階段投票動線規劃,未來“一國兩制”、“一縣兩制”的這種亂象可以想見。
 
  執政的民進黨在新的“立委”選舉以“單一選區兩票制”剛剛開始施行之初,不思止住“公投綁大選”將朝“公投毀大選”的負面發展傾向,主要由基層公務人員、中小學教師等擔任的選務人員任務風險極大,國民黨兩階段投票的訴求是減少紛爭的規劃,民進黨推翻已經實施過一次的兩階段投票進而改採一階段投票,大家都聞到有人想要把選舉搞亂的氣氛,基層選務人員擔心受怕,視辦理選務有若畏途。國民黨只有在行政上站在選務單純的這一邊,堅守兩階段投票的立場;另外,在政治上,選舉本來就應該與公投脫鉤,新黨、民主行動聯盟呼籲泛藍選民“拒領公投票”,讓選舉單純就是一個“選賢與能”的盛事,而不是拿來撕裂社會,進行族群對抗的政治操弄。“拒領公投票”這會和國民黨只是用來稀釋對手公投的“反貪腐公投”成為正反兩手結合的投票策略,更是對陳水扁的“不信任投票”,只有讓公投通通過不了門檻,才能激濁揚清,讓台灣回到正途。
 
  而對於選舉有效或無效的認定,這是法院的審判權,不是“中選會”主委、新聞局局長”大張旗鼓地開記者會自稱自己可以公告與否的,直把公告當成是一種單方行政行為,其實投票結果的公告只是一個對選舉結果事後“確認”的行政行為,是一種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準法律行為”,候選人當選與否是由選民投票來決定的,“中選會”不公告當選名單只會讓自己陷入怠忽職守、干擾選務,甚至被移送法辦的困境,完全不會改變選民投票的當選或不當選的結果。
 
  公告還有全部所有選區都不公告和只公告一部份選區的區別,民進黨執政的縣市以一階度投票辦理的,照民進黨的“中選會”的說法,不管哪個黨籍候選人當選應該都加以公告當選。但是,國民黨執政的縣市以兩階度投票辦理選務,照民進黨的“中選會”的說法,如果其中有民進黨籍候選人當選的,也不公告嗎?還是說,只公告民黨當選的,不公告國民黨當選的?“立委”選舉與公投的法源依據不同,即便是公投辦理失敗,那就依公投法再辦一次公投罷了,選罷法規定的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的要件中,通通都沒有因為同時辦理其它種類投票失敗而讓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者。
 
  上述種種精於知法、玩法、弄法的民進黨及其所把持的“中選會”不會不知道,自己如果真的低能不懂,也只要問問“法務部”或諮詢行政法學者即知,“中選會”若是執意不公告選民投票的當選結果,依“中選會”累計投票結果勝出的當選人在“立法院”開議之日逕行報到就好了,“立法院”秘書處隨即辦理宣示就職等程序,即可開始依法行使職權,焉有違背權力分立之民主憲法原理,立法權之能否行使尚待行政權公告確認後才能上路之理?(作者 蘇嘉宏 台灣.輔英科技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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