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2日電/中國人民銀行日前正式公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下稱《征信辦法》),並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備受各方關注的《征信辦法》終於落地。《征信辦法》作為我國征信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進一步規範征信機構、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的行為,更好地保護個人和企業信息安全,促進征信市場高質量發展,構建更為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為數字經濟和數字金融奠定堅實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作用日益顯著。2013年1月,國務院公布《征信業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確立征信業基本規則,初步解決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同年11月,央行公布《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實施後,征信市場發展較快,形成央行征信中心與市場化征信機構互補的格局。
但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等蓬勃發展,各類信息急劇增長,征信內涵和外延有了新變化、新突破,現有的制度辦法不能完全適用市場的新業態、新特征。2021年1月,央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2021年6月和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通過《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在這種情況下,《征信辦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上位法有序銜接,公布恰逢其時。
包括總則和附則在內,《征信辦法》共8章53條,體例完備,內容豐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明確界定信用信息。《征信辦法》從“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等三個維度,將符合上述標準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這些信息的分析評價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此外,征信管理範疇不涉及非商業合作的信息服務,征信管理邊界進一步釐清。
其次,規範征信業務全流程。對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業務全流程,《征信辦法》都進行明確規定。如在信息采集方面,強調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采集;在主體授權方面,強調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並明確告知采集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