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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軍事同盟:曆史怪胎,未來向地區幹預轉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29 09:47:40  


 
  面對日本軍事戰略上所表現出的搖擺情緒,美國國防部立即采取了應對措施。

  首先向日本表明,美國希望日本未來的軍事防衛大綱的基礎是美日同盟而不是聯合國或多邊合作。

  其次,進行美日對話,重新評估1978年的“防衛合作指導方針”。

  再次,强調繼續維持駐日美軍基地的重要性,指出美國的亞太安全政策必須依靠確保美軍對日本基地的使用權和日本對美軍作戰的支援。駐日美軍不僅要保護日本及其附近的美國利益,而且應維護整個遠東地區的和平和安全做出貢獻。美國政府重申了日美安保體制是“保護美國在東亞國家利益的基石”,指出:“沒有比美日同盟更爲重要的雙邊關系”,“日本至今提供的援助比任何一個盟國都要慷慨”等等。而95年11月份出台的《日美安全保障聯合宣言》,從長遠角度進行了雙方軍事協作的規劃,重申了“日美安保條約”是日美同盟關系的核心,是日美在全球問題上合作的基礎,對于日本政府和國民而言,美國的這些承諾無异于起到了定心丸作用。當然,日本經濟也因簽署廣場協議開始衰退,“失去的十年”迫使其與美國由對抗再度走向合作。 

  美日軍事同盟的蜜月期 

  從1996年至今,日美軍事合作日趨緊密。日本加速了日美軍事合作的立法進程,使得日美軍事同盟關系不斷得到加强。其中1999年出台的《周邊事態法》,進一步明確了戰時日軍如何爲美軍提供後方支援。此外《自衛隊法部分修訂》、《日美相互提供物資與勞務協定修訂》僅以擴大了日美雙方的軍事合作範圍。 

  在完成了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後,日美軍事同盟關系進入了實際操作階段。一方面,美國爲了减輕財政壓力,積極要求日本在日美軍事同盟中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而日本也有意通過日美同盟關系借船出海,試圖以“建立更加穩定的安全保障環境”而有所作爲,從而擴大其在國際社會的影響。“9.11”事件爲日本軍事上走出國門提供了契機。事後,日本出台了《反恐怖特別措施法》,爲戰時派遣軍隊提供法理依據。該法突破兩大限制:一是突破了地理位置的限制。《周邊事態法》規定“遠東有事”時,日軍可以在日本周邊公海之內爲美軍提供後方支援,但《反恐怖特別措施法》爲支援美軍戰鬥,日本軍艦可以往來于太平洋、印度洋,日本運輸機和兵員可駐扎阿富汗的鄰國,海外派兵範圍擴大到了所有國際公海、空域以及當事國同意的外國領土,爲日後自衛隊全球派遣開了口子。二是降低了對美軍事支援的批准權限。依照《周邊事態法》,日均實施對美支援必須事前得到國會的批准。但《反恐怖特別措施法》則突破了這一禁忌,由事前認可變成“事後報告”,爲自衛隊軍事行動的先斬後奏開辟了道路。 

  爲了避免外界的更多猜疑,日軍在一系列重大事項上始終緊隨美軍,爲其軍事行動突破越來越多的限制開道。伊拉克戰爭後,日本迅速通過了《伊拉克重建支援也別措施法》,打破了直接向沖突地區派遣軍隊的先例。而美國爲了打壓越來越多的現有秩序的挑戰者也迫切需要一個像日本這樣的馬前卒爲自己的全球戰略利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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