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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軍事同盟:曆史怪胎,未來向地區幹預轉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29 09:47:40  


  二戰期間,美日曾是宿敵。珍珠港事件及廣島、長崎的兩顆原子彈爲這一期間的兩國關系作了充分的注解。但戰後不久,日美迅速化敵爲友,逐漸走上了一條相互媾和的道路,其核心在于日本的軍事主導權的出讓。從此後,美國在亞洲獲得了一個極其關鍵的軍事戰略據點,而日本則免除了許多戰敗後的懲罰,獲得了長久喘息的機會。美日軍事同盟曆經半個多世紀的變遷,如今已非同往昔,它的發展也越來越深刻的影響著中國軍事戰略的選擇。探索日美軍事同盟的演變曆程有助于我們更深刻的把握未來大國關系的走向。 

  曆史的怪胎 

  美日軍事同盟是二戰後大國關系調整的産物。二戰結束後,戰勝國共同簽署了兩個非常重要的文件,一個是《波茨坦宣言》,另一個是《雅爾塔協定》。上述文件的相關條款規定,戰敗國必須逐步廢除軍國主義,成立一個和平的民主政府,之後同盟國占領軍即行撤離。當時,占領日本的正是美國軍隊。由此,美國主導了戰後日本的民主化改造,致使兩個昔日的冤家對頭走到了一起。在美國的主導下,戰後初期,日本的確一度走上了民主化和非軍事化的道路,制定了和平憲法。原本按照日本和平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不保持陸海空軍和其它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但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改變對日政策,積極武裝日本,這爲其後的美日軍事同盟埋下了伏筆。 

  1950年6月25日,朝鮮內戰爆發,美國爲了將日本變成其在亞洲的軍事基地與反共“防波堤”,中斷了對日本的民主化改造進程,轉而與日本實現單獨媾和。1951年9月8日,美、英、法與日本片面簽署《舊金山對日和約》,隨後又簽訂了《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即舊安保條約。在日本國內軍國主義的壟斷財團和軍工基礎未被徹底清除的前提下,《舊金山對日和約》使日本再次獲得了形式上的獨立,同時按照《波茨坦宣言》本該撤出的美國軍隊却獲得了長久駐扎日本的權力。舊金山條約稱,“日本希望美利堅合衆國在日本國內及周圍駐扎其部隊”,“美利堅合衆國爲了和平和安全的利益,目前願意在日本國內和周圍駐扎其相當數量的武裝部隊,同時希望日本自己能逐漸增加承擔其對直接和間接侵略的自衛責任”。這一駐扎就是半個多世紀。 

  日美安保條約從一開始就具有軍事同盟的性質。這在條約簽訂之前美國的對日方針與日本的態度中就體現出來了。1951年1月19日,杜魯門總統在給即將訪日的國務院政治顧問杜勒斯的訓令中指示:“對日媾和條約的基本立場就是要將日本作爲自由陣營的一翼,作爲對抗共産主義的堡壘納入美國的亞洲戰略、世界戰略之中。”“條約談判的基本目的,就是要確保日本留在自由世界陣營,使其在抵抗共産主義的進一步擴張政策中能够充分發揮作用”。而日本則投桃報李做出回應:“日本完全恢複獨立後,作爲民主陣營的一員,應對抗共産主義勢力,協助維持世界的和平與安全”。 

  因此,不難看出,美日安保條約的主要著眼點,就是根據美國對蘇聯的戰略,實現其與日本“共同保衛世界”的戰略圖謀。然而,1951年的舊安保條約幷非是一個對等的條約。首先,條約具有單方性,只規定了美軍擁有在日本的駐軍的權力,而沒有明確每個對日本防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其次,條約傷害了國家尊嚴與獨立國家的自主性,如舊安保條約的第一款規定,美軍可以根據日本政府的要求,鎮壓日本國內內亂,第2款規定不經美國同意不得向第三國提供基地。因此條約生效兩年後,日本國內就出現了要求修改條約的强烈呼聲。經過近十年的討價還價,直至1960年1月,美日兩國才簽署了新的《日美安全共同合作和安全保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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