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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發布新版士兵條例 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7-28 14:00:33  


 
  第十九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

  (一)兵: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

  (二)初級士官:上等兵服現役期滿選取為初級士官的,晉升為下士;下士期滿3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中士。

  (三)中級士官:中士服現役期滿3年選取為中級士官的,晉升為上士;上士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四級軍士長。

  (四)高級士官:四級軍士長服現役期滿4年選取為高級士官的,晉升為三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二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一級軍士長。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軍銜等級,根據其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確定。

  軍隊院校士官學員畢業時的軍銜晉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軍銜等級確定。

  第二十條 士兵軍銜應當按照規定的服現役年限晉升;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為班長職務的,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第二十一條 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權限:

  (一)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批准;三級軍士長由軍級單位的主官批准;四級軍士長、上士由師(旅)級單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團(旅)級單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軍銜由連級單位的主官批准;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擔任班長職務晉升為上等兵軍銜的,由營級單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兵的軍銜的授予、晉升,由連級單位的主官隊前宣布;士官軍銜的授予、晉升,由批准單位的主官以命令下達。

  第二十三條 士兵在院校和訓練機構學習期間軍銜的晉升,由本人隸屬單位辦理。

  士兵住院治療期間軍銜的晉升,由原單位辦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傷致殘住院或者病休時間,連續計算超過半年的,軍銜暫緩晉升,暫緩期限不得少於半年;醫療終結後符合條件繼續服現役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四條 士兵涉嫌違法違紀被依法審查期間,軍銜暫不晉升;經審查沒有違法違紀情形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五條 軍銜高的士兵與軍銜低的士兵,軍銜高的為上級。軍銜高的士兵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士兵的,職務高的為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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