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4 取消保密部門罰款權
二審草案限制了一審草案中對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一些權力,包括許可權、調查權和罰款權。
【解讀】
罰款難以解決保密問題
一審草案規定了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保密資質,並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授予。孫安民表示,常委會委員、企事業單位和學者提出,對保密條件進行安全審查是必要的,但將其作為一種面向社會的行政許可,要慎重研究。
對此,二審草案取消了設定行政許可權的規定,代之以保密安全審查,並採取企事業單位與委托人簽訂保密協議的方式保密予以規範。
一審草案還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調查權和行政強制權,這一規定亦受到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學者的質疑,他們認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訂保密規章制度和指導、檢查、監督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而涉密案件的調查主要應當發揮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能作用。
草案采納上述意見,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現的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的情況,負責組織督促有關機關調查處理。
一審草案有四個條文涉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權,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公眾認為認為罰款難以解決保密問題,而應採取對責任人依法處理的方式解決保密責任問題,以維護保密法的嚴肅性。
草案亦吸納了上述意見,取消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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