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1 絕密期限擬不超30年
草案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十年。
【解讀】
“秘而不解”阻礙社會進步
背景:目前的保密法沒有規定保密期限,草案在一審時,陳斯喜委員即提出應確定文件保密期限。而在草案徵求意見中,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等亦都提出設立秘密期限的建議,國家糧食局的建議和目前草案規定一致。
公眾對保密期限的要求則更高一些,認為絕密級不超 20年、機密級不超10年,秘密級不超5年。
二審草案首次規定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此規定有望結束國家秘密一定終身的問題。
曾多次參與保密法修訂工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表示,“過去秘密往往是一定終身,只定不解。”而比如外交部等解密了一些文件,但沒有制度,難以常態化。保密信息一定終身“阻礙了社會進步,尤其是阻礙信息化的發展,檔案法裡規定了30年,這次也吸收了檔案法的規定和國外的普遍做法。”
不過目前草案規定的保密期限並非絕對,草案同時也規定了,對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重新確定保密期限。
對於保密期限留一個“口子”的規定,周漢華認為可以理解,國家秘密情況複雜,確實有一些秘密事項,到了30年還不宜公開,“這不僅中國有,國外也有,重新定密的制度設計是個國際通例。”
但是如何防止這個規定被濫用,致使重新定密本來是例外,實施中卻變成了慣例,周漢華認為首先取決於執法者的法律意識,不能將例外情況變成常態,或者濫用這一規定。但僅此還不夠,還需要有制度,比如社會主體認為秘密到期應該解密,或者公開更有價值,如果保密單位濫用這款規定,可以主張權利,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程序,進行審查。
不過他認為這些制度設計不是保密法能解決的,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都要起作用,他解釋,定密行為是可以接受司法審查的,因為定密主體不是保密部門,而是具體部門,“這些政府機關作為訴訟的被告是沒問題的,行政訴訟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都規定了可以訴訟。”
對於是不是有必要在保密法中明確對此的司法審查,周漢華認為保密法即使不明確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都是可以起訴的,不過二審草案删除了此前草案涉及的保密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權、調查權和罰款權,周漢華認為,由於中國特殊的體制,國家保密局和中央保密辦是一個機構,保密局的行為還是內部行政行為,不對社會主體發生權利義務影響,“保密行政部門的行為還是不能進入訴訟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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