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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網絡文化市場秩序需多方協作 
http://www.CRNTT.com   2018-05-30 09:48:11


  中評社北京5月30日電/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不僅催生了新的文化業態,而且催生了新的文化生態。騰訊研究院近期發布的一份報告指出,互聯網已成為激活文化消費和信息消費的新引擎,以互聯網文學、影視、動漫、遊戲、音樂等細分領域為代表的互聯網內容產業增長勢頭則更為突出。然而,網絡文化消費在高速發展的同時,糾紛也隨之產生。

  在近日舉行的“網絡文化消費法律問題研討會”上,與會專家認為,社會與法律給予消費者的保護應當是理性的。規範網絡文化市場秩序,需要政府、社會、行業共同努力、密切協作,發揮社會各方的積極性。

  在網絡消費問題中,最令社會關注的莫過於未成年人打賞付費是否可以認定無效並追回。據媒體報道,“00後”女生小雅在加拿大留學期間3個月打賞男主播花掉65萬元,母親劉女士以女兒名義起訴平台要求退錢但一審敗訴。

  “保護主體分第一線和第二線,首先未成年人需要自我保護;其次,由於未成年人還不夠成熟,為了讓他們覺醒和成長,其家長有保護他們的責任。”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認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網絡文化產品的提供者與網絡服務平台,以及政府、社會均具有相應的責任。

  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賬號消費案例的出現,社會輿論首先關注的是未成年人不理性行為及大額財產損失。因財產最終流向了平台方和主播,公眾往往一邊倒地指責平台監管不力,並且認為平台方就應該退費。有專家認為,父母平時忽略對孩子的網絡消費教育以及父母支付寶、網銀賬戶及支付密碼保管不力,才是造成未成年人非理性網絡消費最直接的原因。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虎看來,衡量網絡服務平台的法律責任,不外乎網絡用戶權益保護與互聯網行業發展之間的協調關係問題,本質上需要考慮包括事先預防成本、受益可能性以及事後救濟成本等因素。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姚佳認為,對於網絡直播中的“打賞”行為,究竟是未成年人還是監護人實施的問題,應當結合手機所有權歸屬、註冊信息、登錄的IP地址以及網頁上所顯示的手機型號來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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