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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為準則”判定“公平競爭”
--訪浸會大學教授曾澍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19 11:20:41  


曾澍基教授
  中評社訊╱題:依據“行為準則”判定“公平競爭”--訪浸會大學教授曾澍基 作者:劉迺強(香港),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本刊學術顧問

  香港跚跚來遲的公平競爭立法,經過過去兩年醞釀之後,終於出場進行諮詢。本期我們訪問了在香港最早提出這問題,並且長期關注的曾澍基教授,解釋公平競爭立法的背景和理念。

  香港至今還沒有公平競爭法是說不過去的

  劉迺強:香港為甚麼要提出這麼一個公平競爭法。

  曾澍基:其實這並不是香港本身獨特的問題,根據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的統計,全球制定全面的競爭法的國家和地區,已經超過一百個。當然,這種競爭法有很多不同的名稱,包括公平貿易法、公平交易法、公平競爭法,也有簡單地就稱為競爭法;雖然名稱不同,但是都處理同樣的問題,目的在於如何保障在一個經濟體系所有(而非個別)的行業都有足夠的競爭。就是要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企業與企業之間能夠有真正公平的交易,而不會有任何一個集團,利用所謂市場力量做出違反競爭、傷害對方、傷害消費者的行為,最後達到讓自己受益的目的。

  從這個角度講,香港是很落後的。在亞洲區,日本、南韓早就有了公平競爭法,台灣在九十年代初有了這種競爭法,新加坡在二零零四年也有了,但是現在香港還沒有制訂頒佈,這是無論如何說不過去的。全世只已經有這麼多的國家制定了競爭法,而香港的貿易夥伴也好、競爭對手也好,都已經有了,香港怎麼可以沒有呢?

  從現象來看,香港的市場競爭環境已經受到幾種因素的影響。比如香港已經不再是六七十年代那樣,以中小企業為主,已經出現了很多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這些大企業已經擁有很大的市場力量甚至是支配力量。這種現象並不是今天才有,我們在八九十年代其實已經看到了勢頭。所以我在一九九二年就在報紙寫文章說香港有需要訂立公平競爭法,當時台灣剛剛實施了公平交易法。

  港英政府也並非對此一無所知,港督彭定康也委託消費者委員會針對個別行業的競爭情況進行研究。消委會當時對七個行業的競爭情況進行了調研,一九九六年提出了一個總的報告,提出香港應該有一部總的競爭法。那一年我參加了消委會,對於提出制訂競爭法的倡議,我也有份參與。

  就是說,早在回顧之前香港消委會已經提出了要制訂公平競爭法,但是政府一直以來一點一點地往前走,在個別行業(廣播、電訊)引入一些競爭條例,直到差不多十年的時間,曾蔭權於二零零五年的第一份施政報告中,才說對制訂跨行業、全面的公平競爭法抱著開放的態度。二零零六年中,出了一個委員會的相關檢討報告,政府從小步走了幾步快的。現在,就推出了“競爭法詳細建議”的公開諮詢文件。應該說,背後已經是一份草擬了的法例。

  對競爭環境的批評越來越強沒有法例監管是弊病

  劉迺強:香港目前的競爭環境怎麼樣?

  曾澍基:我經常講,一個競爭事務委員會,就好像一場足球賽邊的裁判員,你能想像一場正式的現代足球比賽,是可以沒有球證的嗎?不可以想像吧?可是當年我們年紀小,在街邊踢球的時候,是沒有球證的。

  香港經濟在五六十年代的成長階段,就如同我們小時候在街邊踢球,沒有裁判也沒有很大的關係。但是經過七十年代、八十年代香港經濟起飛的過程,金融業迅速發展,很多企業已經發展成跨國經營。曾蔭權在他的施政報告中也說香港一些企業已經變成了世只級的企業,外國來港屬全球500強的集團亦很多。

  經濟歷史有其發展過程,原本一些中小企業隨著時間的推移有可能變得規模很大,成為市場佔有率很高,具有較大的市場力量,甚至在某些範圍內擁有了支配力量;有時即便不是一家公司,但是幾家公司加到一起就具備了支配力量。其實政府都承認,可能會出現這麼一種情況。而從市民這部分來看,埋怨現在已經很多。埋怨是多方面的,雖然有些未必準確,但是為甚麼我們在二十年前沒有聽到這麼多埋怨呢?

  無論從普通常識的角度,還是從實際分析的角度,例如市場佔有率,還有消委會接觸的很多個案,都牽涉可能有人濫用市場力量的情況。

  由於香港沒有競爭法,沒有一個處理這類問題的競爭委員會,就永遠無法知道濫用市場力量的真相。就如同以前沒有廉政公署的時候,雖然社會上傳聞這個貪汙、那個貪汙,但是難以將確鑿的證據拿出來,除非碰巧在街邊將收取賄賂者抓個正著。如果沒有法規,沒有一個負責調查的機構,沒有審查權力,那些證據多是隱藏著,而不會攤在陽光之下。

  消委會並不能處理這類問題,因為就規定職能而言,消委會只集中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但是尷尬的是,我們接到的很多投訴卻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所謂不公平競爭的情況;嚴格上說,這並不直接涉及消費者,不屬消委會所管轄的範圍。消委會並無這個方面的法律權力,那些公司願意與你合作還好,不願意合作你也沒有甚麼辦法;即使給你一些資料,但是如果他們聲明那是不可以公開的,就沒有多少效用。因為通常我們對於不能公開的東西,就不可以拿來作為支持某些結論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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