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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為準則”判定“公平競爭”
--訪浸會大學教授曾澍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19 11:20:41  


香港雖然是著名的商業大都市,但是在“公平競爭”的立法方面,卻不夠現代。
 
  與服務有關的非貿易部門在香港容易出現不公平競爭

  劉迺強:現在要就公平競爭法進行立法了,那麼最主要的反對意見出於甚麼理由呢?提出的法例涉及哪些方面呢?

  曾澍基:雖然不是所有的論者都基於意識形態來對待這件事情,但不可否認還是有不少人是就意識形態來發表看法。其中一些人認為香港是市場經濟,崇尚自由競爭,不需要公平競爭法。對於這種觀點,我覺得已經不需要反駁了,以往太多的文章對這種觀點給出了答案。

  另一類是基於對香港經濟的所謂瞭解,就是認為香港是一個很自由開放的經濟,且經常被列為世只上最自由的經濟體系,政府向來都沒有甚麼干預,等等。對於這一類的觀點,我認為他們混淆了兩類自由的概念。第一就是市場是不是對外開放,是不是對外自由?如果從這個方面看,香港是一個高度開放的經濟體系,沒有外匯管制,任何資金都可以進入香港,政府的干預也相對少。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講內部企業之間、特別是非貿易部門,包括房地產的發展,還有電力、燃氣等公共事業,甚至批發零售,我們可以發現,外國人是很難進入這些領域參與競爭的。香港有幾個重要的地產商,是外國進來的呢?除非對一些技術含量很高的工程,如新機場、青馬大橋,本地地產及建築商的能力的確達不到、即使想包辦都無法完成的工程。

  對於那些內部的、不需要面對世只競爭的非貿易部門來說,特別是那些與服務有關的,如果有某些企業經過一段歷史的過程,坐大之後,就有可能出現違反競爭的情況出現。

  我強調的是“有可能”,有人對此還不理解。當我們說要制定公平競爭法、要成立公平競爭委員會的時候,並不針對特定企業,一個企業規模大也並不意味著它就一定會違反公平競爭法。其實文件中講得很清楚,就是一定要根據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及其出現的效果,來動用規則。

  香港制訂公平競爭法主要依據“行為準則”

  劉迺強:如何判定違返公平競爭的行為?

  曾澍基:一般的競爭法會從三個角度去看,第一就是看具體企業的表現,比如你賺多少利潤;如果你利潤很高,市場佔有率又很高,這樣就不行了。這叫做表現準則,但是這個準則基本上已經沒有多少人用了。因為“大就是醜惡,小就是美麗”,“賺大錢就有問題”這類標準,是很膚淺的。

  另一個就是結構準則,主要就是市場佔有率的問題。就是市場有幾個運作者,如果最大的運作者的市場佔有率超過百分之七十,就已經是近乎壟斷了。如果兩間公司的市場佔有率加起來超過百分之五十,就算是寡頭壟斷。不過,這個準則可以作為啟動調查指標,但不能作為最終的判定標準了,因為兩家寡頭壟斷的企業現實上也或者會鬥得你死我活。

  第三個準則是比較現代的,就是所謂的“行為準則”。香港政府現在明確表示,是要採用“行為準則”。也許是晚有晚的好處,現在香港政府制訂的公平競爭法諮詢文件,廣泛吸納世只各地好的經驗,將不好的撇除,應該說做出的文件是不錯的。

  對於制定公平競爭法,除了學只的爭議外,在業只的憂慮要分幾類。一類是那些具有市場力量,但是並不知道自己是否在濫用市場力量的企業,他們由於擔心,反對香港制定公平競爭法就是很自然的事。另外有些業只的觀點,則是出於誤解,例如一些中小型企業,認為公平競爭法包括一些定價、違反公平競爭的協議等等,他們往往認為不那麼做就無法生存,無法與大企業競爭。其實世只各地的競爭法,都會照顧到這一塊。香港政府此次發出的諮詢文件,就已經包括了這個方面的豁免。這種豁免,往往是為了防止中小企業被擁有市場力量的大型企業逐個擊破。

  希望不要被立法會“淡化”也不應該落後台灣太久

  劉迺強:你如何評價這份諮詢文件?

  曾澍基:雖然目前這份有關公平競爭法的諮詢文件,不能說完全令人滿意,但是總體來說是不錯的。

  當然,我還有一個憂慮,就是我不知道這份文件能不能在香港立法會通過。因為在立法會邊,所有的既得利益者都會通過議員的態度將他們的要求表現出來。如果這裡減一點,那減一點,將很多方面“淡化”,那麼這個公平競爭法出爐之後所能夠發揮的效用,與現在這個文件所追求的目標,將會是有所不同的。

  我曾經對一些朋友講,台灣從公開倡議到政府討論、草擬法律並通過,是十年多一點的時間。如果從一九九六年我們開始討論香港需要制定公平競爭法開始,已經有了超過十年的時間。我原先希望能夠在二零零六年前就見到香港就公平競爭問題進行立法,不要比台灣遲,但是現在今年已經是二零零八年,我只能希望不會拖延太久,不要比台灣推遲太多。

  曾澍基簡介

  曾澍基為香港浸會大學經濟系教授。他出生和受教育於香港,並持有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經濟學碩士及博士學位;研究範圍包括貨幣制度、過渡經濟學與競爭政策。九七年之前曾任港府新機場諮詢委員會委員、中港事顧問;九七後曾任特區政府經濟諮詢委員會委員、外匯基金投資公司董事、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委員和消費者委員會委員;現時為盈富基金督導委員會委員以及特區政府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之貨幣發行委員會委員。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8年11月號,總第1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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