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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2758號決議,正式恢復了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 |
中評社北京6月26日電(作者 宋傑)近期,隨著美國的挑撥和慫恿,台灣在聯合國系統內的代表權問題再次沉渣泛起。部分“台獨”分子對台灣的國際地位現狀心有不甘,再次拿台灣在國際組織的代表權問題說事,認為聯合國大會1971年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並沒有解決台灣的代表權問題,台灣有權“重返”或加入聯合國,有權加入聯合國系統內的專門機構。
“台獨”勢力挑戰第2758號決議“合法性”和“有效性”所聲稱的主要理由有二:(1)第2758號決議沒有解決台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認為該決議只處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並沒有裁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沒有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其有關組織代表台灣或台灣人民的權利。(2)決議所涉事項屬於憲章第18(2)條所規定的“重要問題”,因此,在表決該決議時,應該採用“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決定”的表決機制。但是,第2758號決議的表決並沒有採用此機制,相反,採用的是簡單多數表決機制,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和17票棄權”的表決通過。認為該決議在表決時違背了憲章規定,因而在程序上非法,是無效的。
實際上,從第2758號決議通過的具體場景、所使用的措辭、聯合國系統的規範性含義等角度來看,台灣方面對第2758號決議的前述解釋既不符合決議通過時的歷史背景,也不符合決議所使用的具體措辭,同時還不符合“聯合國系統”的規範性含義,其質疑完全是強詞奪理,無稽之談,根本站不住腳。
一、台灣方面的解釋不符合決議通過時的歷史背景及決議所使用的具體措辭
其實,只要翻閱第2758號決議通過前聯合國會員國圍繞此問題的逐字辯論記錄以及當時的表決情況記錄,就會發現,台灣方面有關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既有悖於決議起草者所追求的意圖,不符合決議表決通過時的歷史背景,也不符合決議使用的具體措辭。
第2758號決議草案當時是由阿爾巴尼亞等17個國家起草的,草案編號為第630號。但這並非當時唯一的草案。與此草案一並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和辯論的,還有澳大利亞、美國等23國起草的兩份草案即第632號草案和第633號草案(第632號草案主要內容:任何有關剝奪“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的提議都屬於憲章第18條所規定的“重要問題”;第633號草案主要內容: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建議其擔任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確認保持“中華民國”的代表權),沙特阿拉伯對阿爾巴尼亞等國草案所提的兩份修正草案(後均未付諸表決),以及突尼斯先後起草的三份草案(後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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