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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
日本侵略者入據台灣後即發布《有關台灣住民之國民身份令》(1896),其第2條規定:“至明治三十年(按,1897年)5月8日以前未離開台灣總督府管轄區域以外之台灣住民,根據《馬關條約》第五條第一項,為日本國臣民。但遭到台灣總督府否認者不在此限。”
台灣同胞喪失國籍的痛苦直到1945年台灣光復才告結束。1946年1月12日,國民政府頒布《恢復台灣同胞國籍令》,令稱:“查台灣人民,原系我國國民,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三十四年(按:1945年)10月25日起,應一律恢復我國國籍”。
這是台灣同胞“特殊的歷史遭遇”之一。
日據台灣當局的“國民身份”令發布後,有人選擇離開,國民政府的“恢復台灣同胞國籍”令頒布後,沒有人選擇離開;1912年以後,有林季商、連橫、謝文達、謝春池、翁俊明、連震東等多人“聲請回復”中國國籍獲准;1937年以後,更多的台灣同胞激於義憤,“聲請回復”中國國籍。據我手頭的史料,台灣義勇隊裡就有曾健齡、曾啟章、曾玉芳、楊光琳、黃國瑞、張約、黃月華、黃月仙、黃仲靈、劉榮春、劉燕秋、李國明等多人曾經“聲請”回復中國國籍;……(圖八)。對於被動取得的日本國籍,絕大多數台灣同胞的態度是“我不是日本國民”或“我是日本的二等國民”。在日據台灣時期的50年裡,台灣同胞等待著能夠歡呼“我是中國人”的時候,台灣光復時台灣同胞歡慶的場面就是一個集體的證明。
日本將其占領的“他國之土地”分為“新領地”(圖九)和“占領地”(圖十)。日本將台灣作為其“新領地”,頻繁地改變台灣的行政設置和行政區劃,並頻繁地改變台灣的地名。據台灣學者報告,日據台灣時期,僅就台灣的一級政區(縣、廳、州)而言,就做過9次改劃。然而,台灣人民用歌謠、民諺的方式,將台灣是“清國”的“一省”的觀念從日據初期傳誦到台灣光復。例如,日據時期台灣有《台省民主歌》之手抄本和石印本流傳,石印本是“上海點石齋光緒丁酉秋刊本”即1897年的刊本。《台省民主歌》以“台省”入於標題,開篇首句是“說出清國一條代”(說說清國的一件事兒),又有“尾省台灣寫乎伊”、“尾省頭人真不通”、“撫台逃走過別省”、“台灣一省尋無官”、“一時搬走過別省”等句,用“尾省”、“台灣一省”稱台灣(台灣建省始於1885年、成於1887年,在當時是最後設立的省份,故稱“尾省”),用“別省”稱他省。另外,稱道台灣首任巡撫劉銘傳的民謠“尾省出賢人”一直流傳至今。又如,日據時期蔣渭水(1891-1931)的文化名著《臨床講義》裡的病人(台灣)的住址是“清國福建台灣道”(清代先後設“分巡台廈兵備道”、“分巡台澎兵備道”和“分巡台灣兵備道”,屬福建巡撫節制)。
日據台灣當局在台灣廣設神社,並發動和推動“寺廟神升天”、“寺廟整理”等運動,要求台灣同胞信仰日本神明,毀棄中國寺廟。然而,日人的此一動作績效幾乎等於零。在日本人和日本神勢力的擠壓之下,台灣同胞仍然希望中國神明的保護,並且反過來保護中國神明(包括維護寺廟房產、轉移收藏神像等)。尤應一提的是, 我們從台灣各寺廟的“沿革志”、“簡介”之類讀物裡可以看到很多關於日據時期台灣寺廟同其大陸祖廟保持聯絡的記載。例如,《台灣嘉義縣東石港先天宮志》記:“民國十三年(1924)四月初二日,本宮舉辦迎請五千歲金身,特派代表黃傳心、吳雙、楊鎮、吳元篇、黃發、吳明、黃民、黃裕、吳賀、吳曲、黃行、黃出、吳根、蔡雙、何伆、黃烏斑、柯歲、吳鐵、吳豆等19名,往泉州富美宮進香。素仰蕭太傅威靈,即懇請“富美宮”諸位董事,幸蒙許雕塑太傅全體骨節金尊。特托雕佛匠快速加工,以赴四月十一日返駕,果如期照辦,得與五千歲金尊一並迎歸回到本宮。值梅月望日,遂舉行祭典,演唱梨園,到現在例年四月十五日舉行祭典,曰‘泉州進香紀念日’”。又如,《台灣雲林光大寮開台蕭府太傅沿革志》記:“民國十七年(1928),本宮董事會曾組團渡海前往泉州富美宮謁祖進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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