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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他人施工利潤歸自己所有怎樣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3-08-16 16:57:53


  中評社北京8月16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隨著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當前違紀違法行為也改頭換面,呈現出隱蔽化、間接化等特點。比如,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將獲取的商業機會交由他人實施,並將獲利據為己有,對該類行為如何認定?這就需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精準把握紀法罪界限。

  實踐中有這樣一起案例:甲系某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兼某公路工程項目管理處處長,負責該公路工程項目的招投標、項目施工及工程結算等工作。乙系該公路工程中某項目標段的負責人。2016年11月,甲借用他人公司資質利用職權獲得了某通村公路項目的承包權,後安排乙出資施工,並要求工程利潤歸自己,乙為了得到甲的關照表示同意。2018年5月,乙按照甲要求將該工程利潤100萬元轉入甲指定賬戶。2021年初,應乙請托,甲利用職務便利幫其承攬了另一項目。對於甲獲取的100萬元如何評價?其行為又該如何定性?

  有人認為,甲利用職權為自己承攬工程項目,其後獲取的100萬元亦是其工程利潤,其利用職權承攬工程獲利的行為,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違紀行為。而乙在此過程中只是幫其施工。也有人認為,甲在該工程項目中既無實際出資,又未參與管理、經營,乙為獲取甲關照,自行出資、自擔風險,將工程利潤給予甲,二人是權錢交易的行受賄行為。

  孰是孰非,需要結合案情具體分析。首先我們來看甲的行為是不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違紀行為。營利活動通常是以投入資本為手段,以獲得個人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市場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則是指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其違紀點在於不可進入市場卻違規進入,但進入市場後從事的營利活動仍是市場行為,與職權無關。前述案例中,甲先是利用職權承攬工程,獲取了商業機會,接著找到管理和服務對象乙,在既無實際出資又未參與經營管理的情況下,提議由乙出資施工、利潤歸己時,其憑借的是手中的職權,主觀上是以權謀私的故意。因此,甲的行為不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違紀行為,是否涉嫌受賄犯罪,關鍵要看該行為是否具有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

  案例中,甲利用職權獲得工程項目的承包權,該承包權本質上屬於商業機會。而商業機會是一種期待性利益,是通過經營活動獲取財產性利益的機會和可能,後期仍需投入資金、人力等成本以獲得經濟利益。同時,正常的商業行為一般都要承擔風險,盈虧由市場決定,獲利處於不確定狀態。而權錢交易之實下商業行為中的風險一般是單向的,由請托方承擔,另一方一般不承擔風險。甲利用職權獲取商業機會,後將商業機會轉化為財產性利益,是通過乙的經營活動實現的,自己既不投資也不承擔任何風險。對此類行為,“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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