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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他人施工利潤歸自己所有怎樣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3-08-16 16:57:53


 
  結合本案可以發現,其一,甲與乙的關係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作關係;其二,甲並無施工資質,亦無施工能力,其與乙管理的施工單位無入股、管理或參與經營的關係;其三,甲在既無實際出資又未參與經營管理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獲取的利潤,是其權力的對價。最後,反觀乙的行為及動機,乙是甲負責的公路工程中一個項目標段的負責人,是甲的管理和服務對象,乙之所以同意出資施工承擔風險,所得利潤卻全部交給甲,是希望得到甲對其現在和將來的關照,對此,二人心照不宣。事實上,甲對乙不僅在管理範圍內予以幫助,還在乙後期承攬項目時提供了幫助。因此,甲的行為是在從事營利活動外衣下進行權錢交易的變相受賄行為,應以受賄論處。在本案的後續處理中,甲被以涉嫌受賄罪移送審查起訴,並被法院以受賄罪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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