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底線,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
檢察機關是憲法和法律所確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公安辦案有檢察院監督,檢察院辦案誰來監督?”這是社會公眾普遍的疑問。為此,最高檢多次強調,檢察機關必須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觀念,要用比監督別人更嚴格的標準接受監督。除了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措施,人民監督員以及律師都是社會公眾監督檢察院的“耳目”。
人民監督員制度同樣肇始於浙江,目前浙江全省共選任了近900名人民監督員。為了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檢察機關加強了對人民監督員的輔導培訓,提高他們的履職水平和能力。同時,積極探索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措施,不斷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渠道,要求“擬撤案”的自偵案件和“擬不起訴”的案件全部進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2010年1月至今,浙江省人民監督員共監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偵查部門擬撤銷和擬不起訴等職務犯罪“七類案件”745人,其中5件人民監督員經評議不同意檢察機關擬決定意見的案件,檢察機關均最終采納。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共有26條涉及辯護制度,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身份,豐富了律師會見、閱卷和收集證據等方面的權利,健全了律師辯護權利救濟機制。但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還是常常遭遇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難題的阻撓。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效保障律師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浙江省檢察院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聯合出台規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並明確提出對阻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情況將予以追責。
在最高檢的相關規定中,有一條“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為了防止有些地方違法設置限制條件或規避法律規定妨礙律師行使會見權,浙江省檢察機關明確,需經檢察機關許可會見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應當是立案時涉案金額在50萬元以上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案件,其中有重大社會影響主要指縣處級以上幹部職務犯罪要案或社會關注度極高的案件。
“尊重和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有利於促進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規範辦案。”浙江寧波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王文軒表示,這也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觀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