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職務犯罪偵查訊問中必須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已經成為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一條“鐵規”。而這一措施的發源地正是浙江檢察機關。
從1994年開始,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就開始了同步錄音錄像的探索。當時,只有簡單的攝像頭、監控器和錄像機等設備,投入資金僅5萬餘元,且沒有任何制度可循。而現在,走進北侖檢察院的辦案工作區,先進的技術裝備隨處可見,105寸液晶大屏幕、視頻矩陣技術、房間指揮信號控制等高端設備等,具備一一對應的音視頻、電子筆錄證據采集功能,將所有取證活動都置於安防監控、審訊監控雙系統監控下,形成了訊問筆錄、自書材料和錄音錄像三位一體的證據體系。此外,還有北侖檢察院自主研發、擁有知識產權的“身心監護儀”,在訊問過程中能夠隨時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生理變化,不僅保障了辦案安全,也提高了訊問突破效率。
現在,浙江又在同步錄音錄像上出台新規,明確凡是收到有關涉檢信訪或不良反映後經核查同步錄像缺失的,視同存在訊問不文明不規範並實行問責。同時還會同法院建立協調機制,明確法院可調取、查閱檢察機關相應錄像資料深入查證。
規範司法行為,不在於出台更嚴厲的措施、實行更嚴格的標準,而在於將法律法規的每一條要求都切實落實到辦案工作上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不打折扣地執行,就是最規範的司法行為。
“檢察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行使,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寧波市檢察院檢察長戎雪海說,面對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與刑事訴訟法更嚴規範的雙重要求,寧波市檢察院提出了“五化”建設,即在嚴格堅持辦案規範化的前提下,深入推進基礎信息化、初查偵查化、手段多樣化、偵查一體化、隊伍專業化建設,加快實現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的轉型升級。
201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根據刑訴法中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浙江省檢察機關在全國率先出台《進一步規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若干規定》,明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的時限,並保證其有不少於6小時的休息時間;拘留後24小時內應當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嚴禁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檢察機關辦案工作區及其他場所;不得以訊問為目的將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因辨認、提取證據和贓物等確需提押至看守所以外的須經檢察長批准。這些規定獲得了最高檢反貪總局的認可,並向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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