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消費者遭遇的丟票出站必須“強行補票”規定,浙江省消保委的訴訟請求是“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強制實名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必須另行購票’的侵權行為。”
從2011年6月1日起,全國所有動車組列車實行購票實名制。“鐵路部門實施實名制購票、乘車後,紙質車票已經不是旅客購票的唯一憑證,旅客甚至可以不要紙質車票,而依據電子客票驗票乘車。”言外之意是,鐵路部門對那些已經持票上車後不慎遺失車票的乘客,完全可以通過現有的實名制售票系統予以核實,不應再強制要求另行購票。
總體說來,浙江省消保委本次公益訴訟並非是針對乘車前遺失車票掛失補票問題,而是針對鐵路部門對已購票上車的消費者強制要求支付雙倍票款的問題。
浙江省消保委對此解釋,本案訴訟並非要求鐵路部門取消出站驗票,鐵路部門甚至無需改變現行的進出站查驗制度。“只需要在出站驗票時,如果遇到有個別乘客丟了票的,可另安排工作人員通過實名制售票系統核查該旅客是否已買過票。如該旅客確已購票的,理應予以放行而不能強制其另行購票。”
問題二:
“遺失實名車票就得另行購票”是否符合消費公益訴訟的特征?
全國人大副研究員、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河山認為,從上海鐵路局回復函內容來看,上海鐵路局“強制實名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對象並非個別消費者,而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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