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患者能夠及時獲得院內急救醫療服務,實現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的有效銜接,條例明確急診分級救治制度,規定院內急救機構應當依據急診分級救治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執行制度,並向社會公示,引導急診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嚴重程度進行分級,並決定救治的優先次序。急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聽從醫護人員安排,有序就診。
此次立法強調首診負責制,規定院內急救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或者推諉急診患者;對急危重患者,應當按照先及時救治、後補交費用的原則進行救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爭議的“十分鐘內完成交接”的急救條款被删去,條例對此沒有作出硬性規定。根據條例,規定院內急救機構與院前急救機構之間應當建立工作銜接機制,應當保持急救綠色通道暢通,接到收治急危重患者的通知後,及時做好接診準備;院內急救人員應當及時與院前急救人員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緊急現場救護受法律保護
條例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可以在更大範圍內發揚人道主義救助精神,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創造條件。
條例就緊急現場救護規定了三種情形:1。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2。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3。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為消除施救人的後顧之憂,條例強調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丁偉表示,此次立法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
違法使用“120”最高罰10萬
條例規定,救護車執行急救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
條例還規定了市民在撥打“120”急救電話、急診分級救治、不得占用急救資源、對救護車讓行等方面的義務。針對擅自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使用救護車開展非院前急救醫療服務、違法使用“120”等標誌圖案、虛假急救呼叫以及違反院前院內交接規定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車輛使用“120”等標誌圖案的,由衛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解放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