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30日電/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以及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
院內急救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或者推諉急診患者;對急危重患者,應當按照先及時救治、後補交費用的原則進行救治
社會車輛使用“120”等標誌圖案的,由衛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這部俗稱“好人法”的條例,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且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此條例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每輛救護車至少配1名急救醫師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丁偉表示,考慮到院前、院內急救的救治過程對於患者而言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任何一個環節的疏忽,都有可能影響患者的最終搶救結果。“條例明確將院前急救、院內急救以及社會急救均納入適用範圍,這在全國各省市急救醫療立法中尚屬首次。”
為使市民能夠及時有效獲得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明確救護車配置與使用方面的要求,規定本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業務需求增長情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機構救護車配備數量; 規定救護車的標誌、名稱及裝備標準,強調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條例還明確救護車的人員配備要求,規定每輛救護車應當至少配備急救醫師1名,駕駛員、擔架員等急救輔助人員2名。
條例明確,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實行24小時急救呼叫受理服務,統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調配急救資源,並規定院前急救應當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願的送院原則; 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以及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
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後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