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31日電/編者按: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如果追責不及時,就會影響環境修復。而現在,這種情況正在逐漸改觀。今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全國實施。按照年初原環境保護部的安排,今年7月開始積極採取措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實施。即日起,本版推出系列策劃,關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情況,通過江蘇、山東、廣西等地的實踐,探討如何真正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成為常態。
8月27日,備受關注的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安徽海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等5514.31萬元。
政府把污染企業告上法庭這樣的事,自2016年江蘇被確定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以來,並不新鮮。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無錫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傾倒廢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損害賠償案、洪澤湖非法捕撈螺螄導致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讓污染環境者付出代價,是這些案件傳遞出來的一個共同信號。
企業非法傾倒廢液,被省政府告上法庭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非法將該公司產生的危廢物廢碱液102.44噸交給不具有危廢物處置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導致這些廢碱液被直接傾倒入長江及新通揚運河,嚴重污染環境,造成江蘇省靖江市城區、興化市自來水中斷供水50多個小時。環保部門對偷排於長江和新通揚運河的水體檢測發現,含有二乙基二硫醚等多種對生物有害的有機物。
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環境污染事件中19名被告人和2個被告企業作出污染環境罪的刑事判決,相關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但是,被不法企業破壞的環境,誰來出錢修復?2018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全國實施。江蘇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賀震說,“國家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賠償責任進行明確,可以保證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後續的生態修復,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變‘政府買單’為‘污染企業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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