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5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制定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明確要求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假釋裁定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十日以內,逐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
審查範圍 原縣級職務犯罪減刑應報省檢院
北京青年報报道,規定提出了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要求。
除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作出要求外,還規定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假釋裁定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十日以內,逐案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
審查材料 監外執行應提交病情診斷等材料
根據規定,減刑、假釋案件的備案審查材料包括: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書,人民檢察院向刑罰執行機關、人民法院提出的書面意見,以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被裁定減刑、假釋的相關證明材料。
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備案審查材料包括: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意見書或者審批表,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向刑罰執行機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的書面意見,以及罪犯的病情診斷、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明材料。
違規處理 下級檢院收到上級意見應立即執行
規定明確,對於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意見。
其中,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減刑、假釋裁定或者省級監獄管理局、省級公安廳(局)作出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不當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對於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存在疑點或者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調查核實。
下級人民檢察院收到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備案審查材料處理意見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以內,報告執行情況。
年度報告 省檢院次年一月應報送上年度報告
規定對年度報告制度作出安排,要求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本年度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名單,以及本年度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數量和比例對比情況,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等有關單位核對後,於次年一月底前,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對於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明顯高於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進行逐案複查,查找和分析存在的問題,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