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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根香港”就不會逃亡?許智峯呢?
http://www.CRNTT.com   2020-12-30 12:00:13


  中評社北京12月30日電/據大公報報道,涉及欺詐罪和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黎智英上周獲批保釋,法官昨日頒下判詞。儘管法官對被告作出了八項嚴格限制,包括交出護照、不許外出等,但對於關鍵的逃亡可能性問題,卻無法給出令人信服的判決。尤其令人“意外”的是,法官竟然稱“黎智英扎根香港”,並指沒有事實證明被告有意圖逃亡。如果這種邏輯成立的話,許智峯同樣自稱“扎根香港”,何以會舉家逃亡?顯然,判詞中所列舉的“充足理由”是不成立的。

  棄保潛逃羞辱香港司法制度

  根據判詞所引述的內容,其實控方已經提出了許多反對黎智英保釋的理由。例如,黎智英與外國有緊密的聯繫,他甚至有兩艘遊艇,如果有需要,他可以用作逃亡所用;目前許多西方國家已經中止了與香港的逃犯移交協議,一旦被告逃亡將很難引渡回港。但這些理由,似乎無法打動李運騰法官。

  判詞甚至這麼稱,黎智英的家庭和生意都在香港,他是“扎根香港”的人(rooted in Hong Kong);雖然法庭限制黎智英離境,但沒有事實依據證明,被告有逃亡的意圖(no finding that he had the intention to leave the jurisdiction in the sense of absconding);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逃亡的人員有關;法庭所要考慮的只是根據法律、證據和被告權利(can only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evidence available, the merits of the application and nothing else)。

  好一個“依據事實和法律”!如果依據“事實”,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一家老少都在香港,哪有半點逃亡的可能?如果依據“事實”,曾志健尚未成年,必須依靠父母生活,豈有逃亡動機?如果依據“事實”,梁頌恒不是應該在香港還立法會的債務,怎麼可能逃亡?但事實就是,許智峯、曾志健、梁頌恒等人,要麼製造虛假證明去欺騙法庭,要麼悄無聲息地逃離香港,無一例外,都用事實去羞辱了法庭。

  法官實際上忽視了該案最核心的問題,這就是黎智英並不是一個普通的政治人物,而是一個曾經獲美國副總統、國務卿以及眾多有權有勢人物親自接見的人。這就意味著,他擁有其他人所無法比擬的能力,如果有需要,他完全可以實現離港的目的。更何況,法庭開審的前後,美國的政要不斷發出威脅,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撤控及釋放黎智英。試問,全港七百五十萬人口,誰有此種能量?

  黎智英與外國的緊密聯繫、獲外國及境外政治勢力支持的能量,正正是本案的最大風險。面臨過去半年如此多的棄保潛逃案件,法庭卻完全沒有理會,甚至用一個空洞的法律用詞去將法律天秤向黎智英傾斜,如此理由,如何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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