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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端洪析憲法與國家安全的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20-12-05 00:16:26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
  中評社香港12月5日電(記者 張心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昨日在“憲法與國家安全”座談會上發表主題演講。陳端洪指出,憲法是國家自我保全的法,而不是一個“自殺契約”。他亦提及,“一國兩制”的構想在很多方面打破了經典的主權理論,但是無論單獨解釋還是結合國家憲法一起解釋,它都不能被理解為是“國家自殘的法”或者“港獨的保護傘”。

  陳端洪在發言中談到,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香港國安法,人大常委會立法是經過全國人大授權的,授權決定申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做出的。這裡牽涉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係、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的關係,還牽涉到香港基本法與憲法的關係。“香港國安法出台前後,國外和香港一些人指責全國人大常委會僭越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侵犯了香港的高度自治,破壞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如何回應這種指責呢?要完整地做出有效響應,就應該釐清國家安全與憲法的關係。” 

  陳端洪說,一些西方國家和香港攬炒派攻擊香港國安法時,在觀念上把香港基本法的效力和生命力與中國主權完全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這在知識上是拙劣的,其本質就是“港獨”。須知在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那一刹那,香港全部的法制就切換了效力的源頭,這個新的源頭就是中國的主權意志,憲法第31條則是一個轉換插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這本身也是一個主權決斷。因此,回歸以後的香港法治應該是新憲制法治,與國家的安全緊密相關。

  為什麼說憲法的效力和生命力是主權者賦予的?陳端洪說,憲法是制憲權的產物,制憲權是主權的應用。這個道理,在成文憲法時代已經變成了常識。一個國家如果主權安全面臨危險,憲法必然處於同樣的險境。無法想像,一個國家一旦喪失主權,其憲法還能安然無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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