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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端洪析憲法與國家安全的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20-12-05 00:16:26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
  

  陳端洪強調,憲法是國家自我保全的法,而不是一個“自殺契約”。因此,一方面,憲法制度設計必須以維護國家安全為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在憲法實施過程中,不能朝著相反的方向解釋憲法,將憲法規範解釋為具有從根本上有害於國家安全的內涵。憲法的任務是將主權權威轉化為客觀的法律秩序,在個體差異的基礎上建構同一性,在地區差異的基礎上建構統一性。為此,立憲者必須宣示主權原則,並創設主權代表機構;界定誰是“我們人民”,劃清“國民”與“外國人”的界限;劃定領土邊界,以與別國領土區分開來;將主權轉化為具體的法律權能,並將其授予各中央國家機關;設立統一的公民資格,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以合適的權力配置方式將各個地方整合起來。憲法的效力覆蓋全部領土,主權所及,即憲法法域;憲法是最高的法律,中央立法凌駕於地方立法。當民族的同一性和國家領土完整受到嚴重威脅的時候,憲法授權特定機構宣布例外狀態,懸置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範,動用一切必要的手段保衛國家。

  “‘一國兩制’的構想在很多方面打破了經典的主權理論,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高度自治的憲制安排確實是世界憲法史上的獨特現象。”陳端洪指出,但是,無論單獨解釋還是結合國家憲法一起解釋,它都不能被理解為是“國家自殘的法”或者“港獨的保護傘”。

  陳端洪還表示,國家安全依靠諸多力量,人力、武力、財力,最重要的是人心之力。沒有忠誠,什麼力量都難免成為敵人的戰利品。忠誠是構成政治體同一性最重要的道德要素和原則,也是代表制責任原則的道德基礎。沒有公民的忠誠,國家就沒有政治同一性;代表若不忠誠,就會出現代表制危機。憲法忠誠是現代國家政治忠誠的普遍模式。在“一國兩制”的憲制框架內,香港中國公民的政治忠誠是一種複合結構的忠誠:一方面要忠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另一方面也要對國家有最起碼的忠誠,香港國安法就是維持底線忠誠的常態法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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