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葉海波:三角度理解香港的行政長官制
http://www.CRNTT.com   2020-10-21 00:21:29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葉海波
  中評社香港10月21日電(記者 沈而忱)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葉海波日前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政治體制研討會上,從結構、歷史和規範三個角度分析了香港的行政長官制。葉海波指出,香港整個政治體制都是圍繞著行政長官來設計的,行政長官具有超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構的超然性權力。此外,香港的三權同根同源,都是源於全國人大的授權,因此具有目標的一致性、功能互補性和韌性協調性。

  葉海波提到,基本法的制定過程是“三下三上”,反覆徵求意見後形成方案,然後再徵求意見,然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大部分的條文,除了第19條外都是2/3贊同通過的;隨後草案的一些修正案,包括19條在內的修正案全部都是2/3多數通過。所以在起草的過程中,基本法應該是形成了高度共識的,甚至可以說,香港基本法就是關於香港的最大共識。但是,香港基本法制定30年來有一個奇怪的現象,那就是關於香港的政治體制沒有共識,這是關於香港基本法的最大分歧之一。

  葉海波表示,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長官制,這可以從結構、歷史和規範三個角度來分析。

  從結構角度來看,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在考慮它的部分政治體制時候,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說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係,落實到香港問題上,就是要考慮中國與香港的關係,這是香港政治體制的核心,這個核心可以轉化為“誰來代表香港”。對此,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寫得很清楚,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也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長官制,整個政治體制是圍繞著行政長官來設計的。”葉海波說,這種設計體現在幾個方面。第一,行政長官的職位非常明確,是一個非常獨特的憲制性職位,是有實權的,首先在特區與中央的關係上,行政長官作為政治體制的核心,扮演了非常關鍵的角色,在執行中央的指令、對中央負責等問題上,只有行政長官才有這種特權,其他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另一方面更為關鍵,以行政長官為核心去設計香港政治體制的時候,就必須處理行政長官與立法、與行政、與司法之間的關係,行政長官實際上是具有超越於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超然性權利,比方說在行政事務的這個領域,行政長官是政府首長,他要引導政府享有人事權還有等其它一系列權力;在立法方面,行政長官有領導政府提出法案、簽署法律、執行法律等一系列其他權力;在司法領域,行政長官有任免法官、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等職權。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