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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海波:三角度理解香港的行政長官制
http://www.CRNTT.com   2020-10-21 00:21:29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政治體制研討會日前舉行(直播截圖)
 
  葉海波指出,這種獨特的權力配置,其實都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為原點去設計的。行政長官作為特區的代表,他要維護特區的整體利益,也要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在香港與國家的關係中間,行政長官的角色是特殊的,因此嚴格來說,行政長官不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的任何一個,他就是香港基本法裡面的一個獨特的憲制機關。

  從歷史角度來看,三權分立或者三權分置究竟意味著什麼?功能性搬遷是三權分立的一個前提,沒有功能性的分權,其他的所謂分權是不存在的。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到了民主憲法的時代,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主要是人民通過制定憲法來授權,形成憲法上面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三個分支,分別來行使這三種權利。所以在現代,當我們講三權分立的時候有一個前提,就是這三個權力來源上有同源性和同根性,那就是人民的授權。那麼在單一制國家,如果要去構設一個地方的政治體制,不管在內地還是香港,很顯然這種功能性的分權都是存在的。

  葉海波表示,這樣一個功能性的分支也有它的邏輯。比方說根據憲法規定,人民通過憲法授權人大來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大通過制定基本法授權香港來行使高度自治權,然後在授權過程中,全國人大又把這個高度自治權一分為三。因此,香港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同根同源,都源於全國人大的授權。既然是同根同源,那麼它就有目標的一致性,在運行上是必須協調的。

  葉海波提到,基本法第二條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從形式上看也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把這種功能性的權力分立演化為政治性的問題階級性的分立,甚至把它進一步演繹為香港資本主義與內地社會主義之間的對立,這就否定了三權的同根性、同源性、目標一致性、功能互補性和韌性協調性。

  葉海波強調,香港三權均來自全國人大的授權,三權分置是功能性的劃分,不是三權對峙,否則便違背了權力的同源性和目標一致性。全國人大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權,並將此一分為三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相互對峙癱瘓香港,而是為了實現更平穩有效的治理,

  從規範的角度來看,其實就是回到基本法的文本條款。葉海波表示,行政長官的規定在基本法中有專門的一節,行政長官這個制度也有一個整體框架,包含行政長官、立法、司法、政府等結構。可惜在現實中,權力的分置變成了對抗和對峙,導致了權力的貶損,進而造成整個香港治理權威的弱化。“這需要全面落實基本法,把基本法規定的所有權力,合理、合法、高效地任用起來。”葉海波總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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