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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鋒:三權分立是法律原則而非政治體制
http://www.CRNTT.com   2020-10-15 00:17:50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就是敢言執行主席陳曉鋒(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0月15日電(記者 沈而忱)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就是敢言執行主席陳曉鋒日前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政治體制研討會”上發言時指出,三權分立作為一個政治體制和作為一種法律原則時其強調的內容是不同的,從政治體制上說,香港的行政權明顯居於更權威更主動的地位;但作為法律原則,香港三權分立的法律原則也得到了《基本法》的保障。

  陳曉鋒表示,非常有必要向公眾解釋清楚三權分立在政治體制方面講的是什麼,在法律原則方面強調的又是什麼,以消除誤解。從政治學的角度來說,行政主導與立法主導、三權分立是不同的政權組織形式。其中,“三權分立”最初是在1748年法國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發展洛克之學說系統地提出。美國的立國者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
 
  陳曉鋒提到,英國不實行三權分立體制,而是實行立法主導,實行議會內閣制,行政權由議會派生而來,受議會制約。因為立法與司法系統通常沒有上下隸屬關係,所以立法主導、三權分立適合於國家層面,而不適合單一制國家受中央管轄的地方,如香港。而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實行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在1987年鄧小平會見基本法草委會委員提出不讚成香港“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

  談及香港的政治體制,陳曉鋒表示,“行政主導”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末代港督彭定康在1995年的施政報告,當時的政務官陳方安生也對“行政主導”作出解釋,香港政制的建立以“分權基礎”上的行政主導為原則。行政、立法、司法各自具有獨立的角色與功能,相互制衡、相互支持……1995年港督的報告是對“行政主導”憲制上的承認。
 
  陳曉鋒續指,基本法起草者委員之一的王叔文教授主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的1997年修訂本裡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從《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看,也是一種“行政主導”的體制。而在2004年4月,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在其第二號報告書中也清楚表達,“行政主導”是特區政府政治體制設計的一項重要原則,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重要表征。任何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

  陳曉鋒認為,從政治學的角度看,香港的政治體制無論是在殖民統治時期或是在回歸後都可以形容為“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原因是港督與行政長官都擁有龐大的制定政策和人事任免的權力。立法機關的權力相對少很多,而司法機關則只有在訴訟出現時才有機會發揮“制衡”行政機關的作用。從另外一個角度看,縱使三個權力在回歸前和回歸後都存在,但行政權力獨大則是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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