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陳曉鋒:三權分立是法律原則而非政治體制
http://www.CRNTT.com   2020-10-15 00:17:50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政治體制研討會(直播截圖)
 
  “香港的行政權明顯居於更權威更主動的地位。”陳曉鋒說,政府擁有立法創議權,政府議案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簡單多數通過,體現行政優先,議員議案的通過則有更高的門檻。基本法7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如果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必須事前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行政對司法也有制約,包括行政長官有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有權赦免或減刑,行政長官就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所發出的證明文件對法院有絕對的約束力等。
 
  從政治體制上來說,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體制。當然,現代社會都有行政、立法、司法三種公權力,三種公權力的分工強調的是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及制衡。香港是一個實行普通法的法治社會,三權分立作為普通法的重要法律原則其強調的也是現代社會都有的三權之間的分工、制衡和配合。這就解釋了為什麼香港會有許多政府文件、立法會會議資料和法庭判詞中都提到有三權分立的原因。這些地方的三權分立強調的是法律原則,而不是政治體制。
 
  陳曉鋒舉例道,截止2020年,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就在香港法官的判詞中被提及超過100次,包括邱廣文訴保安局局長(HCAL1595/2001)提到為符合三權分立,立法機關不能將權力交由行政機關處理;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HCAL 87/2006) 中提到《基本法》規定了(enshrines)三權分立;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FACV 1/2014)中提到《基本法》條文包括三權分立的信條(doctrine),以及其中立法機關與法院之間的關係。這些判詞皆提到了三權分立的普通法法律原則。
 
  此外,陳曉鋒強調,香港三權分立的法律原則也得到了《基本法》的保障。根據《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主席及議員的產生方法實際上體現了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彼此獨立的立法意圖;同時,根據《基本法》第49條、第50條、第52條、第64條、第73條等,也反映出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
 
  “因此,必須釐清三權分立作為一個政治體制和作為一種法律原則時其強調的內容是不同的。”陳曉鋒總結道,另外,由於在中文語境下,許多西方政治學的概念都是舶來品,在中英文翻譯過程中意境出現了不同的解讀。但在特定語境下,三權分立被人們理解為政治體制的應用場景較多,這也容易造成人們對三權分立的概念什麼時候指的是政治體制,什麼時候強調的是法律原則的混淆。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