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應十分清晰地認識到“港人治港”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國中央政府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所授予的。因此,有兩點必須要牢牢地把握好:其一,香港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國中央政府;其二,香港是在中國中央政府領導下行使高度自治權的,而不享有毫無約束的“完全自治權”。鄧小平在談到台灣問題曾指出,“我們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既然連台灣都不能實行“完全自治”,港澳就更不能例外了。我認為香港、澳門在實施“一國兩制”的過程中,確實有一個如何正確認識與把握好“高度自治”的限度問題,如果出現了偏差,就有可能造成難以想象的嚴重後果。
三、關於“不干預”的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鄧小平很早就把它講得非常清楚。我的理解是:第一,中央所說的“不干預”是指不干預特別行政區內部的具體事務,因此,對“不干預”的範圍界定得十分清楚。第二,中央從來沒有說過什麼都不干預的話。正如鄧小平所說的,假如特別行政區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有人用“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的說法,來比喻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不干預”政策,我一直認為這似乎不太妥當。有誰能保證“井水不犯河水”?如果“井水要犯河水”,怎麼辦?難道“河水也不能犯井水”了嗎?這顯然在邏輯上是不通的。
為了讓大家準確地把握中央有關“不干預”政策的精神,下面我向大家介紹鄧小平關於這一問題的論述,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時說,“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的,也不需要干預。但是,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不過問?難道香港就不會出現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夠設想香港就沒有干擾?沒有破壞力量嗎?我看沒有這種自我安慰的根據。如果中央把什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大家可以冷靜地想想,香港有時候會不會出現非北京出頭就不能解決的問題呢?過去香港遇到問題總還有個英國出頭嘛!總有一些事情沒有中央出頭你們是難以解決的。中央的政策是不損害香港的利益,也希望香港不會出現損害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事情。有些事情,比如1997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干預首先是香港行政機構要干預,並不一定要大陸的駐軍出動。只有發生動亂、大動亂,駐軍才會出動。但是總得干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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